閆某某
馬廣理(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
徐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
原告閆某某。
委托代理人馬廣理,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授權代理)。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襄陽市樊城區(qū)前進路6號。
負責人羅濤,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徐聰,湖北長久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
原告閆某某與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財產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5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由代理審判員石海燕獨任審判,于2014年6月1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馬廣理、被告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徐聰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同意為被保險人閆某某及被保險車輛鄂FMJ595號車承保交強險、三責險及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承擔義務、享有權利。閆某某駕駛鄂FMJ595號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劉秋波人身傷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閆某某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劉秋波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第三者劉秋波雖然戶籍所在地為谷城縣冷集鎮(zhèn)子胥村8組,但其已于2012年底與老河口誠泰車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每月獲得工資,且居住在該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內,故劉秋波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經計算,閆某某應當賠償劉秋波死亡賠償金22906元×20年=458120元。事故發(fā)生后,閆某某已支付第三者親屬含死亡賠償金在內的賠償款50萬元及劉秋波住院費13662.38元,此兩項費用均屬于交強險及三責險的承保范圍,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先在交強險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及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剩余部分在三責險30萬元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故閆某某要求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支付交強險及三責險保險金4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閆某某交強險及三責險保險金4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一審判決部分請求的數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匯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襄陽萬山支行,戶名:湖北省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451701040001338。上訴人也可以直接到襄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交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同意為被保險人閆某某及被保險車輛鄂FMJ595號車承保交強險、三責險及三責險不計免賠條款,保險合同關系成立,合同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為有效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對雙方當事人均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均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及法律規(guī)定承擔義務、享有權利。閆某某駕駛鄂FMJ595號車在保險期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者劉秋波人身傷亡,且負事故的全部責任,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guī)定,閆某某作為賠償義務人應當賠償劉秋波醫(yī)療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其他合理費用。第三者劉秋波雖然戶籍所在地為谷城縣冷集鎮(zhèn)子胥村8組,但其已于2012年底與老河口誠泰車橋有限責任公司建立勞動關系并每月獲得工資,且居住在該公司提供的員工宿舍內,故劉秋波經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來源地均為城市,其死亡賠償金應當根據當地城鎮(zhèn)居民的相關標準計算,經計算,閆某某應當賠償劉秋波死亡賠償金22906元×20年=458120元。事故發(fā)生后,閆某某已支付第三者親屬含死亡賠償金在內的賠償款50萬元及劉秋波住院費13662.38元,此兩項費用均屬于交強險及三責險的承保范圍,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作為保險人應當先在交強險11萬元死亡傷殘賠償限額及1萬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剩余部分在三責險30萬元賠償限額內承擔保險責任,故閆某某要求太平洋財險襄支公司支付交強險及三責險保險金42萬元的訴訟請求符合保險合同的約定及相關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 ?第一款 ?、第一百零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15日內支付原告閆某某交強險及三責險保險金42萬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減半收取4180元,由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襄陽中心支公司負擔。
審判長:石海燕
書記員:周芹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