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閆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工,住黑龍江省富??h富裕農(nóng)墾社區(qū)。
被告(反訴原告)趙宏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住黑龍江省嫩江縣榮軍農(nóng)墾社區(qū)委托代理人蔡誠,男,內(nèi)蒙古達瓦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任巖,女,內(nèi)蒙古達瓦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閆某某(反訴被告)訴被告趙宏偉(反訴原告)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長春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閆某某、被告趙宏偉及委托代理人蔡誠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之間買賣合同成立,雙方應自動履行合同義務,合同明確約定了每車結算一次,在原告未給付第三車貨款的情況下,被告亦交付了第四車貨物,因原告閆某某拒絕給付第三車貨款,所以被告有理由拒絕繼續(xù)提供貨物,原告違約行為在先,所以該合同的違約責任應由原告承擔。為此,原告的請求給付合同與庭審時期貨物價格差異的損失不應支持,原告交的訂金10,000.00元及多付的貨款6,000.00元應予返還,反訴被告閆某某所欠反訴原告趙宏偉的貨款38,820.20元應予給付。因合同已無法繼續(xù)履行,應予解除。依照《民法通則》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一百零九條、第一百五十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趙宏偉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原告閆某某16,000.00元人民幣,其中包括訂金款10,000.00元、多付貨款6,000.00元。
二、解除原、被告雙方于2016年2月26日簽訂的土豆買賣合同。
三、反訴被告閆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給付反訴原告趙宏偉土豆款38,820.20元。
四、駁回原告閆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規(guī)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722.00元,由被告趙宏偉負擔200.00元,由原告閆某某承擔1,522.00元。反訴費385.00元,由反訴被告閆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齊齊哈爾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李長春
書記員:趙爽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