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閆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陳敬偉,河北宏廣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田某某,農民。
被告陳某某,農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區(qū)新華西道60號。
代表人李慶文,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馮小光,被告公司玉田支公司職工,特別授權。
原告閆某與被告田某某、陳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訴訟中原告撤回了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原告閆某的委托代理人陳敬偉、被告田某某、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馮小光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被告陳某某為冀B×××××號車輛的登記車主,被告田某某從陳某某處購買該車輛沒有辦理過戶登記手續(xù)。2015年9月26日被告田某某作為被保險人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2015年3月27日被告田某某為該車在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投保了不計免賠保險金額50萬元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保險期間為一年。2015年10月30日11時許,被告田某某雇傭司機張立晴駕駛投保車輛沿玉濱線由南向北行駛至玉濱線玉田縣珠一村路段,遇原告閆某騎自行車由東向西過公路,兩車發(fā)生交通事故,致車輛損壞,原告受傷。此事故經玉田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張立晴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原告負事故的次要責任。事故發(fā)生后被告田某某支付原告醫(yī)療費1萬元。
關于原告因事故造成的合理經濟損失數額:原告提供的玉田縣醫(yī)院住院病歷、住院收費收據合法有效,原告因治療顱內多發(fā)腦挫裂傷等傷情,在玉田縣醫(yī)院住院治療24天,住院伙食補助費480元(24天×20元),開支醫(yī)療費98676.1元,予以認定。玉田縣醫(yī)院住院病歷中記載原告治療過程中需要自備人血白蛋白,唐山市康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東進醫(yī)藥分公司出具的收據合法有效,原告購買人血白蛋白開支16000元,予以認定。原告住院期間為一級護理,原告未提供護理人員閆小偉、閆立海最近三年的工資收入證明,護理人員工資可參照同行業(yè)制造業(yè)年平均工資標準計算,護理費為5768元(43863元÷365天×24天×2人)。以上共計120924.1元。
本院認為,被告田某某雇傭司機張立晴駕駛機動車與騎自行車過公路的原告閆某發(fā)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受傷,張立晴負事故的主部責任,因此給原告造成的合理損失應由雇主被告田某某按90%責任賠償。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作為保險人應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不足部分,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直接賠償原告的合理損失。被告主張應扣除15%非醫(yī)保用藥,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訴訟中原告自愿撤回對被告陳某某的起訴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予以準許。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第三十五條“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第四十八條“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河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八條“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超過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方承擔賠償責任。但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機動車駕駛人已經采取必要處置措施的,依照下列規(guī)定減輕機動車方的賠償責任:……(四)非機動車駕駛人或者行人負事故次要責任的,減輕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敝?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醫(yī)療費、護理費15768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住院醫(yī)療費、伙食補助費94640.49元。以上共計110408.49元,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付清。
二、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88元,由被告田某某負擔868元,原告閆某負擔120元,上述費用原告已預交,被告田某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向本院交納868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交納上訴案件受理費,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如在上訴期滿后七日內未交納上訴費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王春宇 審 判 員 王 勇 人民陪審員 于淑敏
書記員:周治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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