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聞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盈訊科技有限公司項目部經理。
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唐山市盈訊科技有限公司設計師。
以上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張寶良,河北唯實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業(yè)。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唐山市新華西道117號。
負責人鄭昕。
委托代理人謝齊。
原告聞某某、陳某某訴被告王某、王某某、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聞某某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張寶良、被告王某某、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謝齊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聞某某、陳某某訴稱,2011年1月23日晚,原告聞某某駕駛冀B×××××號五菱面包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冀B×××××號出租車(車主為被告王某某)在建設路與北新道口相撞,造成原告聞某某及車上乘員陳某某受傷,車輛及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交警認定被告王某負事故主要責任,原告聞某某負次要責任,陳某某無責任,聞某某與王某雙方在交警隊達成協(xié)議,由王某一方承擔90%責任。原告聞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工人醫(yī)院搶救后轉至唐山市中醫(yī)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輕型顱腦損傷,左耳廓軟組織挫裂傷,右耳感覺神經性耳聾,左耳輕度感覺神經性耳聾,左頂枕區(qū)頭皮下血腫,頭面部左胸多發(fā)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66天后好轉出院。原告聞某某損失有:醫(yī)療費13363.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誤工費10230元,護理費3960元,交通費500元,車損1750元,拖車費250元,眼鏡630元,羽絨服455元,筆記本電腦3285元,評估費200元,合計35943.97元。原告陳某某經唐山市中醫(yī)醫(yī)院留院觀察治療4天,診斷為:頭皮挫裂傷,腦外傷,支出醫(yī)藥費2764.1元,誤工費5915元,護理費180元,交通費115元,合計8974.1元。以上損失應首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超過部分按90%比例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險內賠償,保險以外部分由被告王某,王某某賠償。為維護合法權益,原告特訴至貴院,請依法支持原告訴請。
被告王某某辯稱,一、答辯人為聞某某墊付醫(yī)療費2000元,法院在審理案件進行賠償時應計算在內,應依法返還。二、原告起訴要求答辯人賠償眼鏡、羽絨服和筆記本電腦沒有根據。事故發(fā)生后答辯人第一時間到了現(xiàn)場,沒有看到事故現(xiàn)場原告有眼鏡、羽絨服和筆記本電腦的損壞。原告也沒有證據證明自己有眼鏡、羽絨服和筆記本電腦的丟失。如原告有眼鏡、羽絨服和筆記本電腦丟失也應向公安報案處理,與答辯人無關。答辯人在現(xiàn)場沒有看到原告有眼鏡、羽絨服和筆記本電腦的存在。三、按法律規(guī)定,發(fā)生交通事故先用交強險賠償原告的合法損失,不足時用商業(yè)險賠償原告的合法損失。故答辯人請人民法院用交強險先賠償原告的合法損失,不足時用商業(yè)險賠償原告的合法損失。四、按《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唐公交認字(2011)第02-22號》認定,原告承擔次要責任,答辯人的司機承擔主要責任,原告承擔本次事故的40%的責任。法院按40%的責任對原告的損失進行審理。
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口頭辯稱,一、我公司在依法核實原告損失后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原告的直接經濟損失;二、冀B×××××號車輛在本次事故中負主要責任,且未投保不計免賠特約險,我公司在交強險賠償外,只能承擔原告損失的59.5%,其余應該由被保險人王某某承擔;三、鑒定費、訴訟費不屬于保險責任。
經審理查明,2011年1月23日22時58分,原告聞某某駕駛冀B×××××號五菱面包車與被告王某駕駛的冀B×××××號出租車在唐山市建設路與北新道口相撞,造成原告聞某某及車上乘員陳某某受傷,車輛及財物受損的交通事故。同年2月23日,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唐公交(2011)第02-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王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聞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陳某某無責任。原告聞某某受傷后,被送往唐山市工人醫(yī)院搶救后轉至唐山市中醫(yī)醫(yī)院,診斷為急性輕型顱腦損傷,左耳廓軟組織挫裂傷,右耳感覺神經性耳聾,左耳輕度感覺神經性耳聾,左頂枕區(qū)頭皮下血腫,頭面部左胸多發(fā)軟組織挫傷,住院治療66天。原告陳某某在唐山市中醫(yī)醫(yī)院留院觀察治療4天,診斷為:頭皮挫裂傷,腦外傷。2011年11月3日,唐山市路北價格認證中心作出北價事字(2011)第0386號交通事故財產損失價格認定結論書,華碩筆記本電腦的價值為3285元;霸宇牌男式羽絨服價值為210元;黑色女式羽絨服價值為245元;雪亮牌眼鏡兩副價值為630元。此次交通事故給原告聞某某造成的各項損失有:醫(yī)療費13363.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320元(20元/天×66天)、誤工費10230元(1980元/月÷30天×155天)、護理費3960元(1800元/月÷30天×66天)、交通費500元、車輛損失1750元、拖車費250元、眼鏡630元、羽絨服455元、筆記本電腦3285元、評估費200元,以上合計35943.97元。原告陳某某的損失有:醫(yī)藥費2530.31元,誤工費5915元(1950元/月÷30天×91天),護理費180元(45元/天×4天),交通費115元,以上合計8740.31元。
經查,冀B×××××號肇事車輛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和第三者責任保險(責任限額30萬元),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王某系被告王某某雇傭的司機。原告聞某某、陳某某申請撤銷對王某的起訴,本院予以準許。
上述事實,有原、被告陳述、交通事故認定書、價格評估結論書、開支票據及其他書證予以證實。
本院認為,唐山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隊事故處理大隊作出的唐公交(2011)第02-022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事實清楚,證據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對于因交通事故而給原告聞某某、陳某某造成的經濟損失44684.28元,首先應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應由被告王某某按照王某的責任程度承擔賠償責任。由于冀B×××××號機動車在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責任險,應由被告王某某賠償?shù)牟糠钟捎腊藏敭a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扣除15%的免賠率按照70%的責任比例直接賠付給原告。剩余15%的免賠部分及王某某認可的90%的責任比例由被告王某某承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十八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聞某某、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3150元。
二、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限額內賠償原告聞某某、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6863元?!荆?4684.28元-33150元)×70%×85%】
三、被告王某某賠償原告聞某某、陳某某各項經濟損失合計3518元,與被告王某某墊付的2000元醫(yī)療費相抵后,被告王某某再給付二原告賠償款1518元。
上述賠償款,自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九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967元,由被告永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負擔914元,被告王某某負擔41元,原聞某某、陳某某自負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孫桂珍
代理審判員 董立慧
代理審判員 杜芳
書記員: 馬婧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