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保安,住安陸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吳向陽、周世鈞,湖北浩法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安陸市。
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與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周世鈞、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均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闕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解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2.被告給付2014年度下欠的租金5000元;3.被告支付租賃期滿后房屋占用費(從2018年4月18日起計算至騰退所占用房屋之日);4.被告立即騰退所占用的房屋;5.被告承擔本案的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1年4月18日原、被告簽訂《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原告將其位于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養(yǎng)殖場全部場房即4棟雞舍和附屬設施等出租給被告從事養(yǎng)殖經營。租期為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年租金為10000元。合同簽訂后,原告將合同項下標的物交付被告使用。租期內被告下欠2014年度租金5000元。2018年4月18日租期屆滿前原告或通過棠棣鎮(zhèn)軛頭村村委會通知被告不再續(xù)期,讓其提前做好期滿后騰退所占用房屋的工作。租期屆滿原告多次催促被告騰退所占用的房屋,被告拒不履行。請求依法判決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張成明辯稱,2011年4月18日我與闕某某簽訂租賃合同。簽訂之前闕某某隱瞞了電費未結清,導致我為闕某某交納電費4664元。至今,我找闕某某算賬,對方一直不算。闕某某不遵守合同,在合同期內到我養(yǎng)殖場里尋釁滋事。2014年8月,闕某某強行闖入我的養(yǎng)殖場要求進去居住,后闕某某自己離開。2017年3月闕某某以無居所為由到我場里居住并進行裝修,導致我5月份不能正常生產,導致當年損失200000余元。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間,闕某某強行回養(yǎng)殖場居住。居住期間,因我放在養(yǎng)殖場的1000元現(xiàn)金被盜。我多次強烈要求闕某某離開養(yǎng)殖場,并告知闕某某若不離開,必須支付每月5000元房租作為賠償。闕某某在合同期內,違反合同第二條,2011年交接時沒有結清以前的電費導致電工斷電。違反合同第五條,租賃期間內闕某某強行進入養(yǎng)殖場居住,并修房建房,導致我的生產不能正常開展。今年合同到期后,我與其商量多次,但是協(xié)商未果,原告遂起訴。
張成明向本院提出反訴請求:1.被反訴人支付養(yǎng)殖場租賃之前所欠電費4646元,另支付反訴人于2012年3月交給被反訴人交電費的1800元,合計6146元;2.被反訴人向反訴人公開賠禮道歉;3.被反訴人賠償因強行返回居住影響反訴人生產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00元;4.被反訴人支付房租費用60000元;5.被反訴人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事實與理由:2011年4月18日,我與被反訴人簽訂《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我在2014年4月10日已交付租金10000元。所以被反訴人起訴我下欠2014年度租金5000元不成立。被反訴人違反合同第四條沒有結清電費歷史賬目,導致我在簽合同后為被反訴人補交電費4636元,其中單相電費458元,三相電費3888元。2012年因我與百花供電所網格員徐志斌有矛盾,故我將1800元交給被反訴人代交電費。事后被反訴人并沒有將該錢交付給供電所。所以被反訴人應當給付我6146元。其中合同第五條“在簽約后,甲乙雙方要明確租賃關系,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后,將不再在此居住或開展活動。乙方將獨立開展投資生產經營活動?!笔聦嵣?014年8月份,被反訴人企圖強行入住養(yǎng)殖場,損壞了養(yǎng)殖場的一扇門,并毆打我,故要求被反訴人向我公開道歉。2017年4月20日被反訴人再次強行回到養(yǎng)殖場居住,因施工造成我無法正常生產,導致?lián)p失200000元。該損失應由被反訴人賠償。2017年雞蛋行情逐漸回暖,我正打算在5月進購一批規(guī)模8000只左右的雞苗進行育雛,以期待下半年能有一個好收成。然而被反訴人于2017年4月突然回到養(yǎng)殖場強行入住,并且開始裝修施工。該行為嚴重影響了我正常育雛,導致5月、6月兩次進購雞苗失敗,從而造成了我巨大的經濟損失。2017年下半年雞蛋行情非常好(均價達到220元一件,一只雞的養(yǎng)殖利潤高達30元以上)。按照此行情計算,已造成我經濟損失高達200000元以上。2017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20日期間,被反訴人強行回養(yǎng)殖場居住。期間,我放在養(yǎng)殖場的1000元現(xiàn)金被盜。我多次強烈要求被反訴人離開養(yǎng)殖場,并告知被反訴人若不離開,必須支付每月5000元房租。所以被反訴人應當賠償房租費用共計60000元整(共12個月,每月按5000元計算)。綜上所述,被反訴人應當賠償我266146元。
闕某某對張成明的反訴辯稱,我所居住的房屋是我自己的私房,我并沒有居住在養(yǎng)殖場內。張成明私自將我的住房打開把我的家具全部弄壞,為此發(fā)生了沖突報了警。2014年我到養(yǎng)殖場與張成明發(fā)生沖突,我只是來收房租并不是來住。我考慮到張成明的情況不是很好,就同情他,沒有起訴他。糾紛之后我到福建去工作了。電表的事租賃合同很清楚,簽訂合同的時候已經結清了。交電費的慣例是電工查電表我先交錢,當時并不現(xiàn)場開發(fā)票。而且也不可能讓我欠這么長時間的電費。張成明沒有經過我的同意改造場房。張成明租賃期間環(huán)保沒有達標,導致村民及環(huán)保部門找我麻煩。2017年我進入養(yǎng)殖場的原因,是因為張成明沒有妥善的保護房屋,導致房屋有倒塌的危險,而且沒有進行相應的維修。我是為了安全考慮才維修房屋?,F(xiàn)在還沒有維修完畢,這個維修費應該由張成明承擔。張成明家里的錢不見了和我沒有關系,他污蔑我,我保留另外起訴的權利。我租給張成明一年10000元。張成明說我違約要我付60000元的房租完全不合情理。我目前并不是在養(yǎng)殖場居住,我是在進行房屋維修。我的家人都不在養(yǎng)殖場居住。我當時還租設備給張成明,如果張成明要拖走設備應當還要承擔10000元的費用。合同期到了以后,協(xié)商了續(xù)租事宜,但協(xié)商無果。請求支持原告(反訴被告)的訴訟請求,被告(反訴原告)的訴求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jù)應當駁回。
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張成明對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中的照片有異議,認為照片不是其進場時候的原貌。張成明對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四安陸市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關于安陸市雙龍養(yǎng)殖有限公司完善環(huán)保手續(xù)的決定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不在合同期內。張成明對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和安陸市雙龍養(yǎng)殖有限公司的通告真實性沒有異議,但認為該公告是闕某某貼的,村委會沒有通知。闕某某對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一電費發(fā)票的真實性無異議,對證明目的有異議,對2011年4月18日之后交納的且三相電表940.3度之前的、單相電表在667.7度之前的電費我方認可。闕某某對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二安陸市供電公司百花供電營業(yè)所出具的情況說明有異議,認為該證據(jù)與本案沒有關聯(lián)性。闕某某對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六有異議,認為證人張某沒有依法出庭作證且與張成明系兄弟關系,公司出具的證明無經手人簽名也無交付款項的票據(jù),該證明與本案無關聯(lián),對這兩份證明不認可。
對有爭議的證據(jù),本院認定如下: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二中的照片系出自安正昊房估[2010]225號房地產估價報告,該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且張成明沒有提交相應證據(jù)反駁,本院對該證據(jù)依法予以采信。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四安陸市環(huán)境監(jiān)察大隊關于安陸市雙龍養(yǎng)殖有限公司完善環(huán)保手續(xù)的決定,該證據(jù)與本案原、被告雙方的租賃合同爭議并無直接關聯(lián),對該證據(jù)不予采信。闕某某提交的證據(jù)五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村民委員會證明和安陸市雙龍養(yǎng)殖有限公司的通告,該組證據(jù)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能夠證明原、被告租賃合同期限屆滿后,闕某某通過多種方式通知張成明搬離租賃房屋的事實。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一電費發(fā)票,形式合法,內容真實,與本案有關聯(lián),本院依法予以采信。張成明為闕某某交納的雙方交接之前的單相電費為55.63元,三相電費為3616.43元。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二安陸市供電公司百花供電營業(yè)所出具的情況說明,該證據(jù)形式合法,但該證據(jù)不能明確證明原、被告交接時電費發(fā)票時間與實際時間的具體差異。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六中張某出具的證明系證人證言,張成明在本案舉證期限屆滿前沒有申請證人張某出庭作證,且該證人系張成明之兄,與張成明有利害關系,對該張某出具的證明不予采信。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六中涿州市牧豐家禽有限公司的證明沒有該單位負責人及制作證明材料的人員簽名,而且該證明與本案無直接關聯(lián),對該證明不予采信。
雙方有爭議的事實:1.闕某某入住的房屋是否包含在《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所涉及房屋之中。
闕某某認為,其所居住的房屋是自己的私房,其并沒有居住在養(yǎng)殖場內。
張成明認為,其租賃的是整個養(yǎng)殖場的全部場房,包括闕某某目前所住的二樓房屋在內。
本院認定如下:《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中,雙方雖然沒有約定養(yǎng)殖場全部場房具體范圍,但從合同中雙方約定:甲方將軛頭立體養(yǎng)殖場全部場房出租給乙方張成明,同時,在該合同第五條中又約定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后,將不再在此居住或開展活動。并且,本院經過現(xiàn)場勘查,闕某某目前所住的二樓房屋在養(yǎng)殖場院墻范圍內,與養(yǎng)殖場具有整體性。結合雙方簽訂租賃合同的本意加上本院現(xiàn)場勘查的情況,本院認定,闕某某入住的房屋包含在《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所涉房屋之中。
2.張成明是否為闕某某代交了雙方交接之前的電費。
闕某某認為,農村慣例由電工收繳電費。2005年至2013年期間電工收費比較混亂,導致電費發(fā)票在被告手中。我在簽訂合同時已經將電費交清。
張成明認為,闕某某欠電費,供電所停了養(yǎng)殖場的電,我就把之前電費的補交了。
本院認定如下:張成明提交的證據(jù)一電費發(fā)票,是交納電費的重要依據(jù),但張成明是在2011年4月18日才接手養(yǎng)殖場,2011年4月18日之前交納的電費不應是張成明交納的。故在2011年4月18日之后交納的且在雙方交接度數(shù)前的電費系張成明為闕某某代交的電費。張成明交納的雙方交接之前闕某某所欠的單相電費為55.63元,三相電費為3616.43元,共計3672.06元。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06年2月27日,闕某某與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村民委員會簽訂《房屋轉讓租賃合同》,由闕某某租賃和轉讓取得軛頭村廢舊小學所有房屋和圍墻內的場地。2011年4月18日,闕某某與張成明簽訂《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雙方約定:闕某某(甲方)將其位于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軛頭立體養(yǎng)殖場全部場房出租給張成明(乙方),租賃期間為2011年4月18日至2018年4月18日。甲方要在乙方正式簽約前保證水電路暢通,并結好歷史賬目。甲方將房屋出租給乙方后,將不再在此居住或開展活動。如在合同期間,場房需改建或維修,需甲、乙雙方協(xié)商,維修費由乙方承擔。乙方向甲方首付兩年租金20000元,余下五年的租金,由乙方在后五年時間內每年交納10000元。合同簽訂當日,張成明接手租賃房屋。雙方交接時,養(yǎng)殖場的三相電表顯示為940.3度、單相電表顯示為667.7度。張成明交納了雙方交接之前的闕某某所欠的電費共計3672.06元。2012年3月19日,闕某某以電費為名向張成明收取1800元。2014年4月10日,闕某某向張成明收取2014年房租10000元。2017年下半年闕某某開始對養(yǎng)殖場進行房屋維修。2018年2、3月份,闕某某及家人開始到養(yǎng)殖場的二樓住房居住。2018年4月18日后,闕某某通過多種方式通知張成明搬離租賃場房。張成明至今仍在本案訴爭養(yǎng)殖場從事養(yǎng)殖業(yè)。闕某某遂訴至本院,張成明在訴訟過程中提出反訴。
本院認為,闕某某與張成明出于自愿簽訂書面合同,由闕某某將位于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的養(yǎng)殖場房交付張成明使用收益,雙方約定了租金給付及其他相關權利、義務,雙方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系。按照《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的約定,2018年4月18日租賃期間已經屆滿,闕某某已通過多途徑通知張成明搬離養(yǎng)殖場,闕某某沒有讓張成明續(xù)租的合意,承租人張成明應當返還租賃房屋。對闕某某主張張成明立即騰退所占用房屋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張成明到租賃期間屆滿時未及時騰退租賃的房屋,張成明該行為違反合同約定,張成明應支付租賃期屆滿后房屋占用費(按每年10000元,從2018年4月19日起計算至騰退所占用房屋之日止)。對闕某某主張張成明支付租賃期屆滿后房屋占用費的請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解除合同是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者當事人約定,依法解除合同效力。但本案在闕某某提出解除合同主張時租賃期間已經屆滿,且雙方當事人已經履行了租賃合同的主要義務。闕某某主張解除原、被告之間《軛頭村立體養(yǎng)殖場租賃合同》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和合同約定,對闕某某的該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因2014年4月10日闕某某已向張成明收取2014年房租10000元,張成明已按租賃合同履行了2014年度租金給付義務。故闕某某要求張成明支付2014年度下欠租金5000元的訴訟主張,本院不予支持。張成明為闕某某交納了雙方交接之前的闕某某所欠的電費3672.06元,闕某某沒有履行簽訂合同前結清歷史賬目的義務,張成明交的電費3672.06元應由闕某某承擔。2012年3月19日,闕某某以電費為名向張成明收取1800元,因闕某某未將收取的電費向供電部門交納,其收取電費沒有合同和法律依據(jù),闕某某收取的1800元應當返還給張成明。闕某某總共應給付張成明電費5472.06元。闕某某在租賃合同尚未到期時全家到養(yǎng)殖場居住構成違約,應當承擔相應違約責任。綜合考慮本案以下因素:1.闕某某將整個養(yǎng)殖場租賃給張成明一年租金為10000元;2.闕某某家人所住的房屋面積占養(yǎng)殖場面積的比例和在租賃期間內所住時間長短。本院酌情確定闕某某應向張成明支付違約金1000元。張成明主張闕某某賠償因強行返回居住給其造成的經濟損失200000元,因租賃合同中沒有約定該情況的違約金數(shù)額和違約金計算方式,張成明亦沒有相應的證據(jù)證明因闕某某家人入住造成相關損失。對張成明超出1000元部分的反訴主張不予支持。闕某某在租賃合同期間入住養(yǎng)殖場,沒有證據(jù)證明原、被告雙方系合意,且本院已確認闕某某違約并承擔違約金,故對張成明主張闕某某支付房屋費用60000元的反訴主張本院不予支持。本案系租賃合同糾紛,張成明要求闕某某公開賠禮道歉屬于侵權糾紛。張成明的該訴訟請求不應在本案中處理。對張成明的該反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三條、第一百二十條、第二百一十二條、第二百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騰退位于安陸市棠棣鎮(zhèn)軛頭村軛頭立體養(yǎng)殖場所占用的房屋;
上述義務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騰退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金。
二、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向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給付房屋占用費(從2018年4月19日起,按每年10000元,計算至完全騰退占用房屋之日止);
三、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給付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電費款5472.06元;
四、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給付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違約金1000元;
上列應付款項,于本判決生效后3日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五、駁回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六、駁回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的其他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0元,反訴費2646元,共計2746元,由原告(反訴被告)闕某某負擔300元,被告(反訴原告)張成明負擔2446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李猛
人民陪審員 許大友
人民陪審員 黃學法
書記員: 樊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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