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闞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原告:胡金榮,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錢運平,男,1963年7月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被告:闞金華,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咸寧市咸安區(qū)。
二被告委托訴訟代理人:費沖,湖北佳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闞某、胡金榮與被告錢運平、闞金華房屋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闞某、胡金榮于2018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闞某、胡金榮提出的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闞某、胡金榮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由原告闞某、胡金榮負擔。
審判員 梁勁松
書記員: 盛雪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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