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
曹吉鵬
郭某育
劉啟明(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
劉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
韓濤
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
法定代表人:吳立章,該廠廠長。
委托代理人:曹吉鵬。
被告:郭某育。
被告:劉某某。
以上兩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劉啟明,河北秦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
法定代表人:馬俊峰,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濤。
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與被告郭某育、劉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朱金池適用簡易程序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的委托代理人曹吉鵬、負責人吳立章被告郭某育、劉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劉啟明、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韓濤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圍繞爭議焦點陳述并舉證如下:本次事故造成原告車輛燃燒損毀,經物價部門鑒定車輛損失105624元,鑒定產生的鑒定費4000元。該車系2012年9月13日購買,該車內部裝飾合款4800元,以上損失總計114424元。提交的證據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車輛行車證復印件、價格結論鑒定書、鑒定費票據、車輛內部裝飾發(fā)票、購車發(fā)票、車輛產權購置稅的發(fā)票。
被告保險公司的質證意見是:對于車損鑒定,我公司認為鑒定金額過高,應扣除車輛使用時的折舊價。購置稅發(fā)票不能顯示是事故車輛所交的購置稅,鑒定費我公司不承擔。裝修收據不是正式發(fā)票也不能證實是原告車輛裝修的費用。對其他證據無異議。我公司沒有證據提供。
被告郭某育、劉某某的質證意見是:對鑒定結論和發(fā)票無異議。對于車輛裝飾費用我同意保險公司的意見。對其他證據無異議。提交的證據有保險單復印件2份。
原告及被告保險公司對被告郭某育、劉某某提交的保險單無異議。
對原告提供證據的認證意見是:對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認定書均未提出異議,予以確認。對車損價格鑒定結論書,雖被告保險公司提出異議,認為認定價格過高,但沒有提供證據予以反駁,故對景鑒字(2013-50)號道路交通事故車輛損失價格鑒定結論書予以采信。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提交的車輛購置稅發(fā)票提出異議,認為不是事故車輛所交的購置稅,經核對,車輛購置稅票上的車駕號碼與事故車的車駕號碼相同,因此應對車輛購置稅票予以采信。對車輛損失鑒定費票均無異議,應予以采信。各被告均對原告提供的車輛內部裝飾費收據提出異議,認為該收據非正式發(fā)票,也不能證實系原告車輛裝修的費用,不應支持。該費用應包括在鑒定的車損當中,因此對原告提供的車內裝飾費收據,不予采納。
對被告劉某某提供的兩份保險單,各方均無異議,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安全、文明、駕駛,違反交通法規(guī),給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郭某育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景縣交警大隊認定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郭某育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全額賠償,又因郭某育駕駛的車輛以劉某某的名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險,該損失未超出兩份保險的保險金額,故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車輛損失105624元,被告郭某育、劉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鑒定費4000元,該事故系由郭某育駕駛車輛造成,郭某育系劉某某的雇傭人員,故車輛損失鑒定費4000元,由劉某某承擔。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車輛裝修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賠償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車輛損失105624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車損鑒定費4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4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機動車駕駛人員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安全、文明、駕駛,違反交通法規(guī),給他人造成損害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本案中被告郭某育駕駛車輛,上路行駛發(fā)生交通事故,被景縣交警大隊認定為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郭某育應對原告的車輛損失全額賠償,又因郭某育駕駛的車輛以劉某某的名義在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投有交強險和一份商業(yè)險,該損失未超出兩份保險的保險金額,故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直接賠付給原告車輛損失105624元,被告郭某育、劉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對于鑒定費4000元,該事故系由郭某育駕駛車輛造成,郭某育系劉某某的雇傭人員,故車輛損失鑒定費4000元,由劉某某承擔。對原告要求被告承擔車輛裝修損失費的請求不予支持。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 ?、第十九條 ?、第四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肅寧支公司賠償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車輛損失105624元;
二、被告劉某某賠償原告阜城縣富某棉花加工廠車損鑒定費4000元;
三、駁回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以上一、二項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履行。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限履行給付金錢的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受理費1294元,由被告劉某某承擔。
審判長:朱金池
書記員:劉博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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