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阮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十堰市張灣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湖北孔優(yōu)旺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代理。被告:王某準,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洛陽市洛龍區(qū),
原告阮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王某準償還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以本金100000元為基數,按照月息2%的標準從2014年5月26日計算至清償之日止);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王某準承擔。事實和理由:我與被告王某準在旅游過程中認識的。2014年5月26日,被告王某準以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我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一份,約定利息為月息2分,還款期限是2015年1月1日。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準未按約定還款,遂于2015年1月1日將其于2014年5月26日向我出具的借條收回后再次向我出具借款協(xié)議一份,約定利息為年息24%,還款期限為2015年6月1日。到期后被告王某準又未歸還欠款,并于2016年5月12日再次出具收條一份,約定利息為每月2000元,借款期限為1年。到期后,被告王某準仍舊未歸還該筆100000元借款,且我也聯系不上被告王某準,故訴至法院,要求被告王某準向我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被告王某準未作答辯,也未向本院提交證據。本案原告阮某某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對其提交的證據,本院逐一認定如下:原告阮某某提交的被告王某準于2015年1月1日出具的金額為100000元的借款協(xié)議1份、被告王某準于2016年5月12日出具的借款金額為100000元的收條1份、中國工商銀行個人業(yè)務憑證1份,上述證據同原告阮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當庭陳述的借款經過,能夠相互印證,已形成完備證據鏈條,足以證實原告阮某某于2014年5月26日通過轉賬形式向被告王某準出借借款100000元的事實,對上述證據本院依法予以采信。根據當事人陳述和經審查確認的證據,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4年5月26日,被告王某準向原告阮某某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條1份,約定還款期限為2015年1月1日,利息按月利率2%計算。原告阮某某于當日通過銀行轉賬的方式向被告王某準的賬戶轉入100000元。2015年1月1日,被告王某準將其于2014年5月26日出具的借條收回,并重新出具借款協(xié)議1份,“今有王某準借阮某某(壹拾萬元整)利息按年息24%借款日期2015.元月1號還款日期2015.6.1號還借款人王某準”。2016年5月1日,被告王某準向原告阮某某出具收條一份,“今收到阮某某拾萬元整,用于生產投資。期限為一年,2016.5.12號-2017.5.12號”。原告阮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陳述被告王某準按每月2000元的標準向原告阮某某支付了從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的借款利息共計24000元。此后被告王某準再未向其償還借款本金和利息?,F原告阮某某因向被告王某準催要借款本息未果,故而成訴。
原告阮某某訴被告王某準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8日立案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蔡光義擔任審判長(主審),審判員彭劍、人民陪審員袁秉國參加的合議庭,于2018年1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阮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宏武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王某準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的,應當按照約定或者國家有關規(guī)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被告王某準就該筆100000元借款曾多次向原告阮某某出具債權憑證,且均約定還款期限,但到期后均未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已構成根本違約,原告阮某某據此要求被告王某準償還欠款100000元及利息的訴訟請求,理由充分,于法有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但對其主張的利息,應依法據實核算?,F原告阮某某主張被告王某準應自2014年5月26日起就該筆100000元借款按月利率2%支付利息至清償之日止,但是根據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的陳述,被告王某準已按照月息2%的標準支付了2014年5月26日至2015年5月底的利息共計24000元,故被告王某準已按照約定支付利息的部分應當依法予以扣減。綜上,被告王某準經本院公告送達開庭傳票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應訴,應視為其在本案審理過程中放棄行使答辯和質證等訴訟權利。故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零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之規(guī)定,缺席判決如下:
一、被告王某準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阮某某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6月1日起按照月息2%的標準計算至付清之日止);二、駁回原告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被告王某準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3420元,公告費260元,共計3680元由被告王某準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級人民法院。本判決書發(fā)生法律效力后,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該期間從法律文書指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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