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某某
毛承鋒(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
楊建連(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
賀某某
原告阮某某,居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毛承鋒、楊建連(實習律師),湖北中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賀某某,居民。
原告阮某某訴被告賀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朱暉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張勇、譚遠雙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12月22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原告的委托代理人毛承鋒、楊建連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賀某某經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未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訴稱,2014年7月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幣300萬元,原告于當日以銀行轉賬方式將借款交付于被告。
2014年12月3日,被告返還100萬元借款并將300萬元借條抽回,另出具200萬元借條一張,借款期限一個月,現(xiàn)已逾期,經多次催收未果。
故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立即清償借款人民幣200萬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4年12月3日起至借款還清止按借款時同期銀行貸款基準利率的4倍計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原告為支持其訴訟主張,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證據(jù):
證據(jù)一、原告的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原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jù)二、被告的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證明被告的身份信息。
證據(jù)三、借條原件一份,證明被告于2014年12月3日借原告人民幣貳佰萬元。
證據(jù)四、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恩施施州大道支行2014年7月7日的匯兌支付往賬憑證原件一份,證明原告向被告轉賬支付金額291萬元。
被告未作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
本院認證,原告提交的證據(jù)來源合法,內容客觀真實,與本案具有關聯(lián)性,依法予以采信。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性質屬民間借貸,其借貸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理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返還借款。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地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阮某某借款200萬元,并支付該借款自2015年1月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賀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
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jù)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 ?第(一)款 ?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lián)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
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原、被告間的借款性質屬民間借貸,其借貸內容未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合法有效,原、被告雙方理應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本案中,原告履行了借款義務,被告未按照約定償還原告借款。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返還借款。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 ?、地二百一十一條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 ?第一款 ?、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賀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償還原告阮某某借款200萬元,并支付該借款自2015年1月3日起至還款之日止按同期同類銀行貸款利率標準計算的利息。
二、駁回原告阮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金錢給付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22800元,由被告賀某某負擔。
審判長:朱暉
審判員:張勇
審判員:譚遠雙
書記員:陳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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