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厚本,該公司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張良,住齊齊哈爾市。
委托代理人楊鳳義,住齊齊哈爾市。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初永興,住甘南縣。
委托代理人張大軍,黑龍江音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桑某某,個體工商戶,住甘南縣。
上訴人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保險公司)為與被上訴人初永興、桑某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甘南縣人民法院(2014)甘民初字第93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梁鐵賓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左齊、楊志欣參加評議的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書記員孫戈輝擔任記錄。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2014年1月29日10時許,桑某某駕駛黑B45A59小型普通貨車,沿甘南縣繁榮路由西向東行駛至聯(lián)社家屬樓北側路口時,與前方同向行駛的初永興駕駛的黑B61C59小型轎車、孔慶紅駕駛的小型客車、郭迎賓駕駛的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事故,造成四車不同程度受損,初永興等人受傷的交通事故。甘南縣交警隊認定桑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初永興無責任。初永興所駕駛車輛自2014年2月19日(正月二十)經(jīng)甘南縣恒大修配廠修理,至2014年8月7日修理完畢,修理費6537.00元已由桑某某給付完畢(陽某保險公司對此已理賠)。該車輛系租賃張君的出租車,月租金1500.00元,車輛所有人登記為甘南縣金龍客運出租車有限公司,使用性質為出租客運,檢驗有效期至2014年4月。桑某某所駕駛車輛系曲宏達所有,車輛投保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在陽某保險公司,保險金額200000.00元。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公民因交通事故造成財產(chǎn)損害的,有權向侵權人主張損害賠償責任。初永興與桑某某的交通事故確實發(fā)生,初永興所駕駛車輛因該事故受到損害,桑某某經(jīng)交警部門認定負事故全部責任。故桑某某應對初永興的合理財產(chǎn)損害予以賠償。初永興提供的書證與證人證言能夠印證肇事人桑某某所述車輛維修時間,即2014年2月19日至8月7日共計170天,車輛肇事時間為2014年1月29日,自肇事之日至交付修理之日的期間應為初永興自身過錯造成的遲延,故初永興車輛停運時間170天應為適當。初永興所駕駛車輛系出租車,因車輛肇事需進行必要修復,修復期間被迫停止正常經(jīng)營活動而遭受停運損失,這種可得利益損失是確定、必然的,也是因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損失。該合理停運損失應包括營運損失與租車費:1、營運損失170天×135.12元/天(服務行業(yè)標準)=22970.40元,2、租車費50.00元/天×177天=8850.00元,兩者合計31820.40元。陽某保險公司將停運損失納入間接損失的范圍并不合理,況且保單上就該停運損失予以免責的條款并無相應明確說明,故初永興的上述停運損失應當屬于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賠付范圍,即桑某某的賠償份額應由陽某保險公司予以承擔。對于初永興退還保險費的主張,于法無據(jù),不予支持;對于初永興要求因超期檢車而罰款的賠償主張,因未有相應證據(jù)證實,亦不予支持;對于初永興營運損失的賠償標準,酌定其從事出租車營運適用于黑龍江其他服務行業(yè)收入標準計算。綜上,基于民事訴訟優(yōu)勢證據(jù)原則以及財產(chǎn)損害賠償?shù)摹疤钇健痹瓌t,陽某保險公司應對桑某某因被保險車輛肇事所造成的初永興財產(chǎn)損失31820.40元予以賠償。原審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第七十二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判決:一、被告陽某農(nóng)業(yè)相互保險公司齊齊哈爾中心支公司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nèi)賠償原告初永興停運損失31820.40元。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nèi)給付;二、駁回原告初永興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未按本判決所確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740.00元,由原告初永興負擔113.36元,被告桑某某負擔626.64元。
本院認為,桑某某駕駛的黑B45A59號小型貨車與初永興駕駛的黑B61C59號小型轎車發(fā)生追尾相撞事故,經(jīng)甘南縣交警部門認定桑某某負事故全部責任。因此,初永興在此次事故中所造成全部的損失,應由桑某某予以賠償,但桑某某在陽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故陽某保險公司應當依據(jù)保險合同,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賠付限額內(nèi)予以理賠。原審法院對此認定,并無不當,本院應予維持。
關于陽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法院不應采信初永興提交的甘南縣恒大修配廠出具的證明及張君證言的主張。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規(guī)定,當事人有對自己的主張?zhí)峁┳C據(jù)的權利,初永興在起訴時就提出因交通事故受損的車輛是在2014年8月7日修理完畢后提的車,而陽某保險公司在原審法院第一次庭審中提交的證據(jù),證實此車是2014年3月6日修理完畢,與初永興的訴訟主張相矛盾。因此,初永興針對自己的主張向人民法院舉證證明修理時間和提車的客觀事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原審法院對上述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后予以采信,并無不當。且甘南縣恒大修配廠出具的證明客觀真實,與提車人張君的證實相互印證,已形成證據(jù)鏈條,符合證據(jù)規(guī)則規(guī)定。而陽某保險公司提交的關于車輛修理時間的證明,已被甘南縣恒大修配廠確認有誤,并與張君證實的修理時間不符。初永興的證據(jù)優(yōu)勢大于陽某保險公司的證據(jù),故陽某保險公司的該上訴主張,沒有法律根據(jù),本院不予采納。
關于陽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的問題。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的規(guī)定,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停運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該案中侵權人確系桑某某,但其肇事車輛已投保了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陽某保險公司應根據(jù)保險合同履行賠付義務,且陽某保險公司沒有證據(jù)證實合同中免除保險人責任的約定對投保人已盡到了告知、說明和提示義務,因此該免責約定對投保人不產(chǎn)生效力,初永興由于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停運損失,屬于保險合同的理賠范圍,符合法律規(guī)定,陽某保險公司應依保險合同予以賠償。原審判決適用法律并無不當,該上訴理由,法律根據(jù)不足,本院不予采信。
關于陽某保險公司提出原審判決支持初永興停運損失屬于間接損失,由陽某保險公司負擔沒有法律根據(jù)的問題。由于此次交通事故致使初永興的營運車輛無法正常從事經(jīng)營,因此造成的停運損失和租車費用,對初永興來說屬于直接經(jīng)濟損失,而不是間接損失,陽某保險公司認為屬于間接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且事故發(fā)生16天后陽某保險公司才指定了甘南縣恒大修配廠進行修理,由于定點維修單位延誤維修期限,因此造成的維修期間停運損失及租車費用,陽某保險公司應承擔責任。此項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本院不予認定。
綜上,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陽某保險公司的上訴理由,證據(jù)不足,其上訴請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一)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95.60元,由陽某保險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梁鐵賓 審判員 左 齊 審判員 楊志欣
書記員:孫戈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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