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楊寶泉,副總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郭生興。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地址承某縣下板城鎮(zhèn)交通局辦公樓。
法定代表人劉瑞民,站長。
委托代理人王連明,河北泉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王成。
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陳某某、王成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某縣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出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審法院經(jīng)審理查明并認定的事實:2015年4月17日,被告王成駕駛冀HU193x號重型貨車行駛至承某縣十下線大山咀小橋路段時,將該橋壓塌,造成該橋梁、車輛損壞的道路交通事故。經(jīng)承某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被告王成負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被告王成系被告陳某某雇傭的司機。冀HU193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4月8日止。在訴訟過程中,根據(jù)原告的申請委托鑒定機構承某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對大山咀橋路面、橋梁的損壞程度及修復方案進行技術鑒定為:(一)損壞程度:橋面全部損壞,西側橋臺、中墩損壞、八字墻損壞。(二)修復方案:除東墩臺外,整體橋面、中墩和西墩臺、八字墻拆除重建。委托鑒定機構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損失金額進行了評估鑒定,估損金額為人民幣100,258.00元,共花費鑒定費人民幣26,000.00元。
原審法院認為:行為人因過錯損壞他人財產(chǎn)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被告王成駕駛事故車輛將原告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的橋梁損壞,經(jīng)承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王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冀HU193x號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投有交強險和30萬不計免賠商業(yè)險,故其造成原告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中賠償,不足部分再從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中賠償,仍不足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的相關規(guī)定,由被告陳某某賠償。
原告主張被告王成應與被告陳某某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但未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王成在雇傭活動中存在重大過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三十五條規(guī)定“個人之間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接受勞務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原告的該項主張不予支持。被告陳某某和被告王成辯稱該橋本身就是壞的,也沒有放路障等標志,但未提交證據(jù),該辯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保險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存在保險免賠事由,《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在保險期間內,被保險機動車改裝、加裝……,導致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的,……。否則,因被保險機動車危險程度顯著增加而發(fā)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該車輛在投保之前已經(jīng)加裝,并非在保險期間內經(jīng)過改裝、加裝導致車輛危險程度顯著增加,故其辯解理由不予采信。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原告未盡到管理人的相應義務亦應承擔責任,但未提交證據(jù),該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三被告辯稱橋梁損失數(shù)額應在公估的金額上減去折舊金額,承某市科技咨詢服務中心鑒定的修復方案為“除東墩臺外,整體橋面、中墩和西墩臺、八字墻拆除重建”,經(jīng)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公估該橋梁損失及修復損失價格為100,258.00元,三被告的辯解理由不予采信。三被告辯稱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做出的公估報告估損金額過高,但申請鑒定時雙方同意由法院指定鑒定機構,且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出具的公估報告客觀、真實,符合法律規(guī)定,確認有效,故原告的橋梁損壞金額人民幣100,258.00元,予以認定。因此,被告保險公司應先在交強險中賠償原告人民幣2,000.00元,再在商業(yè)險中賠償原告人民幣98,258.00元。
綜上所述,為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九條、第三十五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一、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橋梁損失人民幣2,000.00元;二、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商業(yè)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原告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橋梁損失人民幣98,258.00元;三、被告陳某某、王成在本案中不承擔賠償責任;四、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人民幣1,000元、鑒定費人民幣26,000.00元,由被告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承擔16,000.00元,被告陳某某承擔11,000.00元。
二審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一審查明并認定的事實一致。另,在一、二審過程中,被上訴人陳某某認可2011年其買車時就加高了大廂板,目的是為了多裝載貨物。二審過程中,被上訴人王成認可事故發(fā)生時,肇事車輛存在超載行為,具體超載重量不清。引發(fā)本案的交通事故發(fā)生后,相關的行政主管部門并未對肇事車輛的實際載貨重量進行測量。
本院認為:雖然,被上訴人陳某某對冀HU193x號重型貨車進生了加裝行為,但是,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系在其公司承保期間內實施,并且,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沒有提供證據(jù)證明被保險車輛冀HU193x號重型貨車投保時的實際情況。所以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提出的不承擔保險賠償責任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事故發(fā)生時,冀HU193x號重型貨車超載的事實存在,依照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九條的規(guī)定,應當增加免賠率10%,故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應承擔90%的賠償責任,其余10%賠償責任由被上訴人陳某某承擔。河北寶信通保險公估有限公司對受損橋梁的修復損失價格出具公估結論后,各方當事人均未提出明確的異議并申請重新鑒定,一審法院采信上訴公估結論,適用法律正確。按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與被上訴人陳某某簽訂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第七條的規(guī)定,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并不在保險賠償范圍之內,上述費用應由被上訴人陳某某承擔。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沒有證據(jù)證明被上訴人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疏于對橋梁進行管理,對其該項上訴主張不予支持。綜上,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撤銷河北省承某縣人民法院(2015)承民初字第1733號民事判決;
二、上訴人陽某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承某中心支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交強險財產(chǎn)損失限額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被上訴人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橋梁損失人民幣90232.20元(100,258.00元×90%);
三、被上訴人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被上訴人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橋梁損失人民幣10025.80元(100,258.00元×10%);
四、被上訴人王成不承擔賠償責任;
五、駁回被上訴人承某縣地方道路管理站其他訴訟請求。
一、二審案件受理費人民幣2000.00元及鑒定費人民幣26,000.00元,由被上訴人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李慧娟審判員張廣全代理審判員張偉
書記員:閆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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