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支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楊家坪正街13號銀都大廈裙樓五樓。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784235587Q。負責人:張詠,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謝玉堂,湖北仁輝律師事務所律師。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聶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被上訴人(原審原告):張室翠,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上述二被上訴人的委托訴訟代理人:任昌雄,長陽土家族自治縣龍舟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原審被告:重慶遠志達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巴南區(qū)南彭公路物流基地環(huán)道東路6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法定代表人:盧國佐,董事長。原審被告:慶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地重慶市九龍坡區(qū)協(xié)興村1號。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500000202831734J。法定代表人:杜衛(wèi)東,董事長。原審被告:田和清,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駕駛員,住湖北省襄陽市襄城區(qū)。
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一審判決,依法改判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應承擔聶某某、張室翠醫(yī)療費數(shù)額中應當扣減16889.73元。事實和理由:聶某某和張室翠在農村合作醫(yī)療合計報銷了醫(yī)療費56299.10元,按照一審判決30%的比例,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多承擔了16889.73元,該筆款項應予扣減。因此,一審判決認定事實不清,適用法律錯誤。聶某某、張室翠答辯稱:聶某某和張室翠在農村合作醫(yī)療合計報銷了醫(yī)療費56299.10元屬實,但該筆費用系當事人實際發(fā)生的費用,保險公司應當予以賠償。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請求二審人民法院依法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遠志達公司、慶鈴公司、田和清未向本院提交答辯意見。一審法院認定事實:聶某某、張室翠是夫妻關系。2016年12月30日19時5分,聶某某駕駛鄂E×××××號二輪摩托車載張室翠沿318國道自東向西行駛至1343Km+800m處時,與田和清駕駛的臨時號牌渝A×××××號輕型貨車發(fā)生碰撞,造成聶某某、張室翠受傷,聶某某摩托車受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聶某某負事故60%的責任,田和清負事故40%的責任,張室翠無責任。田和清駕駛的臨時號牌渝A×××××號輕型貨車系慶鈴公司出廠的新車,由遠志達公司負責該車的運輸工作,田和清系遠志達公司的駕駛員。臨時號牌渝A×××××號輕型貨車由遠志達公司在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不計免賠率限額500000元的商業(yè)三者險,該交通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聶某某、張室翠在本次交通事故受傷后,分別在賀家坪鎮(zhèn)中心衛(wèi)生院、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治療34天。聶某某的傷情醫(yī)院診斷為:腦外傷、小腦出血、右側顴弓骨折、骨盆復雜性骨折并脫位、左側髖臼粉粹性骨折、左側恥骨骨折、左側骶髂關節(jié)分離、左髖關節(jié)中心性脫位、左脛腓骨骨折、低容量性休克。2017年4月25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清江司法鑒定所評定,聶某某致骨盆復雜性骨折并脫位,其損傷程度為九級殘,左脛腓骨中上段骨折為十級殘,后續(xù)治療費為25000元,護理時間為自出院之日起一人護理90日,營養(yǎng)時限為90日;張室翠的傷情醫(yī)院診斷為:左膝外傷、左膝交叉韌帶斷裂、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膝多發(fā)骨折、左踝pillon骨折。2017年4月25日長陽土家族自治縣清江司法鑒定所評定,張室翠致左脛骨平臺、髁間棘、髕骨及股骨外側踝骨折,左膝交叉韌帶斷裂,左膝內側半月板損傷,左踝脛、腓骨遠端粉粹性骨折,目前左膝踝關節(jié)活動功能大部分受限,其損傷殘疾程度綜合評定為九級殘,后期治療費為15000元,護理時間為自出院之日起由一人護理90日。2017年10月9日,經(jīng)宜昌三峽司法鑒定中心重新鑒定,張室翠左膝交叉韌帶斷裂、內側半月板撕裂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左踝關節(jié)功能喪失達50%以上傷殘程度評定為十級,左脛骨鋼板(2塊)、螺釘需擇期行手術取出后期治療費18000元。聶某某母親黃開梅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xiàn)年79歲,共有子女2人即聶某某、聶茂勛。根據(jù)聶某某、張室翠的傷情,參照醫(yī)院診斷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2017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認定其損失如下:聶某某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交通費330元(據(jù)其傷情在縣人民醫(yī)院出院租車回家250元,做司法鑒定往返80元),殘疾賠償金62005.90元[聶某某殘疾賠償金55990元(12725元×20年×22%),被扶養(yǎng)人黃開梅生活費6015.90元(10938×5年×22%×1/2)],護理費10688.80元(住院34天,出院后護理90天,按每天86.20元計算),誤工費9999.20元(86.20元×116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2000元,此項合計85023.9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醫(yī)療費66555.97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按每天50元,34天計算),后期治療費25000元,營養(yǎng)費2700元(按每天30元,90日計算),此項合計95955.97元。原告聶某某支付鑒定費2800元。聶某某鄂E×××××號二輪摩托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受損,其配件修理費為1800元。張室翠傷殘賠償限額項下,交通費200元(2017年3月2日到縣醫(yī)院復查2人往返80元,4月5日到長陽做鑒定往返40元,6月5日到縣醫(yī)院復查2人往返80元),殘疾賠償金30540元(12725元×20年×12%),護理費10688.80元(住院34天,出院后護理90天,按每天86.20元計算),誤工費9999.20元(86.20元×116天,計算至定殘前一日),精神損害撫慰金酌情認定3500元,此項合計54928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醫(yī)療費57943.73元,住院伙食補助費1700元(按每天50元,34天計算),后期治療費18000元,營養(yǎng)費1020元(按每天30元,34日計算),此項合計78663.73元。張室翠支付鑒定費2100元。本案傷殘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139951.9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合計174619.70元,財產損失賠償限額項下?lián)p失額1800元。本案在一審審理中,聶某某、張室翠撤回了對慶鈴公司、田和清的起訴。一審法院認為:自然人的健康權、財產權受法律保護,田和清駕駛的臨時號牌渝A×××××號輕型貨車因交通事故致聶某某、張室翠受傷,聶某某摩托車受損,縣交通警察大隊認定聶某某負事故60%的責任、田和清負事故40%的責任、張室翠無責任,其肇事車輛在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應該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分項限額和按保險合同約定先予賠償,不足部分由遠志達公司賠償。根據(jù)《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款》第八條的規(guī)定,傷殘賠償限額項下,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0000元;聶某某鄂E×××××號摩托車損失1800元,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交強險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尚有損失194571.60元(139951.90+174619.70-120000),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即58371.48元,遠志達公司賠償10%即19457.16元。聶某某、張室翠鑒定費共計4900元,遠志達公司賠償40%即1960元。張室翠雖在本次交通事故中無過錯,但乘坐其夫聶某某駕駛的摩托車在交通事故中受傷,且聶某某承擔事故主要責任,故其余損失自行承擔。遂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三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八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一、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聶某某摩托車損失18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58371.48元,合計180171.48元。二、遠志達公司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9457.16元,賠償聶某某、張室翠鑒定費1960元,合計21417.16元。以上判決,限生效后15日內履行。履行方式:將賠償款及應負擔的訴訟費匯入聶某某賬戶(湖北長陽農村商業(yè)銀行賀家坪支行6215230500145934)三、本案重新鑒定費2500元,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負擔。四、駁回聶某某、張室翠的其他訴訟請求。一審案件訴訟費771元,遠志達公司負擔309元,聶某某、張室翠負擔462元。二審中,各方當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證據(jù)。經(jīng)審理查明,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屬實。二審同時查明,聶某某和張室翠關于本案的醫(yī)療費用已在農村合作醫(yī)療合計報銷56299.10元。
上訴人陽某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市九龍坡支公司(以下簡稱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聶某某、張室翠、原審被告重慶遠志達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遠志達公司)、慶鈴汽車(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慶鈴公司)、田和清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8民初92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8年3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本案雙方當事人爭議的焦點是聶某某和張室翠已在農村合作醫(yī)療合計報銷56299.10元,根據(jù)一審判決認定保險公司擔責比例為30%即16889.73元(56299.10元×30%),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是否應當賠付該筆款項。本案中聶某某和張室翠投保的農村合作醫(yī)療和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承保的商業(yè)三者險是用于分攤當事人因意外事故造成的實際損失。聶某某和張室翠在農村合作醫(yī)療報銷的費用已補償了二當事人實際發(fā)生的損失,對于該筆損失不應重復受償。聶某某、張室翠傷殘賠償、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尚有損失138272.50元(139951.90+118320.60-120000),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30%即41481.75元,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綜上所述,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的上訴請求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8民初922號民事判決第二、三、四項即“二、遠志達公司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9457.16元,賠償聶某某、張室翠鑒定費1960元,合計21417.16元。三、本案重新鑒定費2500元,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負擔。四、駁回聶某某、張室翠的其他訴訟請求?!?;二、撤銷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8民初9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即“一、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聶某某摩托車損失18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58371.48元,合計180171.48元?!保蝗?、變更撤銷湖北省長陽土家族自治縣人民法院(2017)鄂0528民初922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在交強險傷殘賠償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10000元,醫(yī)療費用賠償限額項下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10000元,財產損失限額內賠償聶某某摩托車損失1800元,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聶某某、張室翠損失41481.75元,合計163281.75元。一審案件受理費771元,遠志達公司負擔309元,聶某某、張室翠負擔462元。二審案件受理費1542元(陽某財保九龍坡支公司已預交),由聶某某、張室翠負擔。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代理審判員 胡曉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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