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不起訴決定書
甘區(qū)檢刑檢刑不訴〔2020〕200號
被不起訴人阿某某,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證號碼6222221997********,裕固族,高中,個體從業(yè)者,戶籍所在地甘肅省張掖市肅南裕固族自治縣,住甘肅省張掖市甘州區(qū)某某小區(qū)*號樓**單元**室,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0月12日被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1日被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取保候審。
本案由張掖市公安局甘州分局偵查終結,以被不起訴人阿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委托辯護人和認罪認罰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權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被告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本院依法審查查明:2020年6月14日19時許,趙某某(已起訴)因懷疑此前與其同居的黃某某(已解除同居關系)與他人有不正當關系,跟蹤黃某某至張掖市甘州區(qū)東環(huán)路**號**小區(qū)商住2號樓*單元**室李某家樓下。當晚21時許,趙某某通過電話聯(lián)系被不起訴人阿某某至被害人李某家樓下,至22時許,趙某某翻墻進入李某家二層平臺,用腳將平臺與客廳相連的玻璃門和鐵門踹開進入房內后,至一樓打開李某家大門,與在門外等候的被不起訴人阿某某一同進入被害人李某家中,后雙方在二樓發(fā)生沖突并相互廝打。其間,趙某某手持木棒將被害人李某頭部毆打致傷,后經張掖市甘州公安司法鑒定中心鑒定,被害人李某的傷勢屬輕微傷,被損毀物品價值302元。案發(fā)后趙某某、阿某某與李某達成協(xié)議,賠償李某3萬元,并取得李某的諒解。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有:
1諒解書、戶籍證明等書證;
2證人黃某某的證言;
3被害人李某的陳述;
4趙某某、阿某某的供述;
5人體損傷程度鑒定意見書。
本院認為,被不起訴人阿某某實施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條規(guī)定的行為,但犯罪情節(jié)輕微,系從犯,且認罪認罰,得到被害人諒解,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的規(guī)定,不需要判處刑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決定對阿某某不起訴。
被不起訴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內向本院申訴。
被害人如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后七日以內向張掖市人民檢察院申訴,請求提起公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甘州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自訴。
????????????????????張掖市甘州區(qū)人民檢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