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市人民檢察院
起?訴?書
喀市檢公訴刑訴〔2017〕179號
被告人阿某,男,維吾爾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身份證號:65312119940705****,小學文化程度,職業(yè):務工,戶籍地址:喀什市荒地鄉(xiāng)**村**組***號,無前科。2016年11月10日涉嫌故意傷害罪被喀什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21日被我院依法批準逮捕。
本案由喀什市公安局偵查終結(jié),以被告人阿某涉嫌故意傷害(致死)罪,于2016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審查起訴。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權(quán)委托辯護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quán)委托訴訟代理人,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被害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意見,審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經(jīng)依法審查查明:
2016年6月20日19:00時許,被告人阿某在喀什市荒地鄉(xiāng)1村4組的田地澆水時與受害人依某為水的事情爭吵,當時在場的其他人把他們勸開。后被告人阿某與受害人依某當場再次發(fā)生爭吵,被告人阿某與受害人依某互相握著冷僻時,被告人阿某松開了受害人依某船,后受害人依某握著被告人阿某冷僻往拉前時,被告人阿某的膝蓋摔倒受害人依某胸部。
法醫(yī)鑒定受害人依某系生前受到鈍性外力撞擊胸部導致心震蕩,引起嚴重的心律失常發(fā)并發(fā)一過性心功能嚴重障礙而死亡。
認定上述事實的證據(jù)如下:
書證;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鑒定意見;勘驗、檢查、辨認、偵查實驗等筆錄;視聽資料、電子數(shù)據(jù)。
本院認為,被告人阿某的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的規(guī)定,構(gòu)成過失致人死亡罪,犯罪事實清楚,證據(jù)確實、充分,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的規(guī)定,提起公訴,請依法判處。
此致
喀什市人民法院
檢察員:阿不都熱依木江·麥麥提
助理檢查員:麥胡拉尼江麥麥提
2017年2月27日
附:
????1.被告人現(xiàn)羈押于喀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證據(jù)2冊,起訴書副本8份,量刑建議書1份,訊問筆錄。
3.死者家屬與被告人家屬已調(diào)節(jié)民事附帶訴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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