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某,男,生于1986年7月16日,漢族,安徽省利辛縣人,安徽省利辛縣舊城鎮(zhèn)陸營村營東78戶村民,現住湖北省恩施市。
原告唐某,女,生于1985年6月29日,漢族,湖北省恩施市人,農民,住湖北省恩施市,系原告陸某某之妻。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胡鈴,湖北正典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住所地:恩施市大橋路50號。
法定代表人候延貴,系該院院長。
委托代理人(一般代理)崔榮,女,生于1969年9月23日,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副院長,住湖北省恩施市。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任焯煊,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陸某某、唐某訴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黃澤勇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12月10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唐某及其原告陸某某、唐某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胡鈴,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崔榮、任焯煊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原告唐某因懷孕7個月于2015年6月10日晚感陰道有粘稠分泌物流出,于6月11日到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進行檢查,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彩色超聲報告(21322號)提示:“晚孕、單活胎、頭位、臍帶繞頸一周”。該院計生服務站為原告唐某開具了藥物紅核婦潔洗液、創(chuàng)盈金斯利安多維片。2015年6月17日,原告唐某再次到被告處復查,彩色超聲報告(超聲號21468)顯示:“晚孕單活胎、頭位、羊水過少(羊水深度約1.89㎝、羊水指數約2.45㎝、胎兒心率156次/分)”。被告建議轉上級醫(yī)院診治,原告唐某同日到湖北民族學院附屬民大醫(yī)院入院,入院檢查:“生命體征正常,心肺聽診未聞及異常,腹隆,呈橢圓形,全腹無壓痛無反跳”,另經該院超聲檢查提示:“臍帶前置、羊水過少(胎膜早破),羊水最大液性暗區(qū)(18)㎜、羊水指數(30)㎜、羊水投聲性(差)。單活胎,頭位,胎盤(Ⅱ)級”。入院后行相關檢查立即行子宮下段剖宮產術,術中于18:20娩出一女活嬰,出生體重1800g,立即評分3分,經積極搶救5分鐘評分5分、10分鐘評分8分,立即轉新生兒科治療。出院診斷:“1、胎膜早破,2、胎兒窘迫,3、臍帶先露,4、孕3產2孕33周LOA剖宮產一女活嬰,5、胎兒生長受限,6、羊膜腔感染綜合征,7、帆狀胎盤,8、新生兒重度窒息,9、早產、早產兒,10、××”。2015年6月17日18時50分,患兒因“窒息復蘇后約分鐘”入院,患兒出生后精神、反應差,強刺激哭聲弱,全身皮膚晦暗,呼吸微弱、不規(guī)則,無呻吟、無吐沫、無抽搐、尖叫等,經行相關檢查,××病程中多次搶救治療,并反復與家屬溝通患兒病情,現患兒家屬要求放棄治療,于2015年6月18日14時53分辦理自動出院。出院診斷:“1、新生兒重度窒息,2、新生兒敗血癥,3、××,嚴重心率失常,4、休克(感染性、心源性),5、呼吸衰竭,6、××,7、新生兒呼吸窘迫綜合癥,8、××,9、早產兒,10、低出生體重兒,11、新生兒顱內出血?”新生兒于當日死亡。
2015年6月19日,因原、被告發(fā)生糾紛,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甲方)與原告陸某某、唐某(乙方)夫婦達成《協(xié)議書》,約定:“一、經雙方同意,嬰兒暫停放××殯儀館,待鑒定結論作出之后由乙方自行領取安葬;二、雙方選定鴻翔司法鑒定中心進行死亡原因及醫(yī)療事故鑒定,若需進行尸檢,乙方應予以配合,鑒定的相關費用由甲方先行墊付;三、待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雙方按照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確定賠償金額;四、以上條款,雙方都應當予以遵守,任何一方違反本約定,應當依據相關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后果”。
2015年6月25日,經二原告與被告共同委托恩施自治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對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原因及因果關系、責任程度進行鑒定。2015年6月26日,該鑒定中心××恩施市殯儀館對被鑒定人陸某某、唐某之女進行了尸表檢驗及尸體解剖,并作出了州鴻翔司鑒(2015)法醫(yī)病理鑒字第16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分析如下:(一)關于死亡原因的分析:陸某某、唐某之女系因胎膜早破致羊水過少、羊膜腔感染綜合癥導致胎兒窘迫、羊水吸入性肺不張、新生兒重度窒息最終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二)對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與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醫(yī)療過失行為因果關系及參與度的分析:1、孕婦唐某孕3產2孕33周自述因陰道流出不明液體于2015年6月11日到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進行檢查,該中心××無詳細門診病歷記錄、××病人自述陰道流出不明液體而未全面了解病史和未用陰道窺器直接檢查(無任何病史記錄)確診是否存××胎膜早破的情況下,僅對其進行常規(guī)的子宮彩超、陰道分泌物及超聲骨密度測量的檢查,同時××未明確診斷(是否合并羊膜腔感染)的情況下,僅使用紅核婦潔洗液和口服保健食品(創(chuàng)盈金斯利安多維片),用藥6天后再次到該中心進行彩超檢查提示羊水深度約1.89㎝,羊水指數約2.45㎝(屬羊水過少),并已造成胎兒窘迫、羊水吸入性肺不張、新生兒重度窒息的嚴重后果?;仡櫾撝行牡闹委煭h(huán)節(jié),該中心××2015年6月11日對唐某是否存××胎膜早破和是否存××羊膜腔感染缺乏詳細病歷記錄和確診的醫(yī)療過失,且該中心××此環(huán)節(jié)中還存××缺乏對胎膜早破指導性治療告知的醫(yī)療過失。同時該中心××2015年6月17日行彩超檢查提示羊水深度1.89㎝,羊水指數約2.45㎝(屬羊水過少)考慮到胎膜早破后,××未做任何有效處理的情況下(無書面病歷資料記錄),僅建議轉上級醫(yī)院治療。綜上認定該中心的以上醫(yī)療過失行為與陸某某、唐某之女因胎膜早破致羊水過少、羊膜腔感染綜合征導致胎兒窘迫、羊水吸入性肺不張、新生兒重度窒息最終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死亡存××因果關系。2、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生育服務中心××2015年6月11日對孕婦唐某是否存××胎膜早破、羊膜腔感染綜合征等方面存××確診和對胎膜早破缺乏治療指導告知、胎膜早破后××未做任何有效處理的情況下建議轉院的醫(yī)療過失行為,該中心的以上醫(yī)療過失是導致胎兒窘迫、羊水吸入性肺不張、新生兒重度窒息的原因之一。但從目前的病歷記錄情況,無法確定孕婦唐某胎膜到底是何時(2015年6月11日前或此后)破裂,尚無確切的證據佐證,且該胎兒宮內自身臍帶繞頸一周是可導致宮內窘迫發(fā)生的因素,該因素也是導致該新生兒宮內窘迫致重度窒息死亡的原因之一,以上二個原因無法分清主次。故根據鄂司鑒協(xié)字(2013)2號關于《醫(yī)療損害司法鑒定中醫(yī)療過失參與度的有關規(guī)定》的相關條款之規(guī)定,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服務中心的醫(yī)療過失行為××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發(fā)生中的參與度理論系數值為50%。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陸某某、唐某之女系因胎膜早破致羊水過少、羊膜腔感染綜合癥導致胎兒窘迫、羊水吸入性肺不張、新生兒重度窒息最終致呼吸循環(huán)衰竭而死亡。2、被鑒定人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與恩施市婦幼保健計劃服務中心誤診的醫(yī)療過失行為存××一定因果關系,該中心的醫(yī)療過失行為是導致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的原因之一,該中心醫(yī)療過失行為××陸某某、唐某之女死亡發(fā)生中的參與度理論系數值為50%”。為此,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墊付鑒定費20000元。后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出資對陸某某、唐某之女進行了火化,支付火化費用3283元?,F二原告訴至本院,請求判準前述訴訟請求。
審理中,被告以恩施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出具的鑒定意見書內容與結果自相矛盾,誤診與嬰兒死亡存××直接或間接因果關系不明確等為由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經征詢原告意見,原告表示鑒定是雙方共同委托的,不同意重新鑒定。
經本院主持調解,因雙方意見不一致,致調解未成。
本院認為,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是指賠償權利人認為醫(yī)療機構的醫(yī)療行為有過錯,造成了患者人身損害后果,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醫(yī)療機構賠償財產損失和精神損害而引起的民事糾紛。醫(yī)務人員存××過錯與否,判斷的標準是其是否達到了應當達到的注意程度,即醫(yī)務人員××治療過程中是否盡到與當時的醫(y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原、被告因醫(yī)療行為發(fā)生糾紛后,經雙方協(xié)商并簽訂《協(xié)議書》,共同選定恩施州鴻翔司法鑒定中心作為鑒定機構,約定待鑒定機構作出鑒定結論后,雙方按照醫(yī)療事故鑒定結論確定賠償金額。因此該鑒定結論應當作為本案認定被告的診療行為是否存××過錯并據此予以賠償的依據。審理中,被告對該鑒定結論提出異議,向本院申請重新鑒定,對此本院認為,被告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存××需要進行重新鑒定的情形,而該鑒定也考慮了導致胎兒死亡因素中原告唐某自身的原因,故被告申請重新鑒定的申請,本院不予支持。對于鑒定意見中被告的醫(yī)療過失參與度雖不等同于民事賠償責任,但綜合原、被告××診療過程中導致嬰兒死亡的因果關系和過錯責任分析,本院確定由原、被告各自承擔50%的民事責任。
對二原告請求的各項損害賠償項目本院評述如下:
1、醫(yī)療費18544.48元。有二原告提交的醫(yī)療費票據復印件及用藥清單證實,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2、喪葬費21608.50元。因二原告之女的尸體已由被告出資進行了火葬,故該項費用本院不再另行支持。
3、死亡賠償金216980元。符合法定項目和標準,被告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4、精神損害撫慰金20000元。該項符合法定項目,但其標準過高,本院鑒于二原告之女死亡給其帶來傷痛,確需進行撫慰,本院考慮各自的責任情況,酌情決定由被告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
5、鑒定費及殯葬費用共計23283元。該項請求屬被告墊支的費用,二原告均無異議,本院予以支持。
6、交通費1000元。因二原告未提交交通費票據證實,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本院確定二原告的各項損失為:醫(yī)療費18544.48元、死亡賠償金21698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20000元、殯葬費3283元,共計263807.48元。由被告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其他項目按50%的責任由被告承擔129403.74,共計134403.74元,余額由二原告自行承擔。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已墊付的鑒定費及殯葬費共計23283元應予以抵扣。
據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六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九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二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恩施市婦幼保健院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賠償原告陸某某、唐某因本次醫(yī)療糾紛所產生的醫(yī)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鑒定費、殯葬費共計134403.74元(含已墊付的費用23283元)。
二、駁回原告陸某某、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前述款項,按照本院指定期限匯至本院標的款專戶(戶名:恩施市人民法院;開戶行:恩施市農業(yè)銀行營業(yè)部;賬號:73×××44)。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限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申請執(zhí)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guī)定。
案件受理費3313元,減半交納1656.50元,由二原告和被告各自負擔828.25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及《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收款人: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恩施開發(fā)區(qū)支行,帳號:17×××04(特別提示:用途欄務必注明系某某上訴案訴訟費,并將匯款憑證及聯系電話提交本院或郵寄至恩施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一庭)。上訴人××上訴期屆滿后7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黃澤勇
書記員:張小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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