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景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哈爾濱市香坊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麗娜,黑龍江貴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
被告:馬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無職業(yè),現(xiàn)住綏化市北林區(qū)。
原告陸景峰與被告孫某某、馬立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31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景峰委托訴訟代理人白麗娜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孫某某、馬立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荆闯鐾V。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陸景峰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要求被告孫某某、馬立某給付借款100,000元,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12月16日至給付時止期間的利息。案件受理費、公告費由二被告負擔。事實和理由:2015年6月15日,二被告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六個月還清,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償還借款,故原告起訴至法院。
被告孫某某、馬立某經(jīng)本院依法公告?zhèn)鲉?,未出庭應訴及答辯。
原告陸景峰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欠條一份。主要證實:2015年6月15日,被告孫某某、馬立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六個月還清,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證明原告與二被告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及原告已依約定向二被告支付借款100,000元。被告孫某某、馬立某雖未出庭質(zhì)證,但上述證據(jù)佐證原告主張的事實成立,故本院對原告提供的欠條予以采信并在卷佐證。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
2015年6月15日,被告孫某某、馬立某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約定期限6個月,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償還借款,原告訴訟來院,要求被告孫某某、馬立某給付借款100,000元,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12月16日至給付時止期間的利息。
本院認為,被告孫某某、馬立某向原告陸景峰借款,二被告為原告出具欠條一份,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奔暗诙僖皇畻l“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钡囊?guī)定,雙方之間借貸關系成立并生效。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钡囊?guī)定,借款到期后,被告在原告向其索要借款時,理應償還借款,拒不還款系違約行為,故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請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既未約定借期內(nèi)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钡囊?guī)定,原告要求按年利率6%計算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請求符合法律規(guī)定。
綜上所述,原告訴訟請求有理,本院應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百零六條、第二百一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孫某某、馬立某償還原告陸景峰借款本金100,000元,按年利率6%計算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付清時止期間的利息。此款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一次性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孫某某、馬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黑龍江省綏化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趙國武
人民陪審員 王維國
人民陪審員 崔建華
書記員: 李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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