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某
鄒良君(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
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
朱某
費某
朱某
原告陸某,女。
委托代理人鄒良君,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委托代理人賈知音,湖北文光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朱某,男。
被告費某,女。
委托代理人朱某(系費某丈夫),男。
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陸某訴被告朱某、費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劉細剛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陸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鄒良君,被告暨被告費某委托代理人朱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審理查明,2013年下半年,被告朱某以做生意資金周轉困難為由向原告陸某借款人民幣50,000元,口頭約定月息3分,并出具借條。2015年,被告分兩次償還原告共計10,400元。2016年1月間,被告朱某與原告重新結算該筆借款本金和利息后,再次出具借條“借到陸某現(xiàn)金柒萬捌仟捌佰元整(¥78,800元),協(xié)議利息3分”,該借條落款時間為2015年11月30日。原告遂于2016年1月7日憑此據(jù)起訴來院,請求判令被告朱某、費某:1、償還借款78,800元元整;2、支付78,800元元借款按月息3分從2015年11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的利息。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朱某向陸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朱某理應歸還。本案中,雙方月息3分的約定,已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已實際支付利息,本院予以認可,未實際支付部分利息應以年利率24%計算。因雙方對初始借款日期均表示記不清,結合被告朱某出具的2015年11月30日借款78,800元條據(jù)和其陳述按月息3分計算已實際支付10,200元的事實推定,該筆借款初始形成時間應為2013年9月30日。原告陸某陳述已按月息3分于2015年收到被告支付的10,400元,依原、被告雙方約定,本金50,000元的月利息為1,500元,每月以30日計算,即每日利息為50元,故該筆借款利息實際支付至2014年4月28日。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78,800元并支付78,800元借款按月息3分從2015年11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朱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朱某、費某關于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費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北桓嬷炷场①M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有但書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對其辯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費某對被告朱某的以上債務,依法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費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元,減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陸某負擔103元,被告朱某、費某負擔812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1,830元,款匯湖北省黃石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中國農業(yè)銀行團城山支行,戶名:法院訴訟費匯繳財政專戶,賬號:17-154101040005118。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本院認為,公民之間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朱某向陸某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條,事實清楚,證據(jù)充分,朱某理應歸還。本案中,雙方月息3分的約定,已超過年利率24%,超出部分利息不予保護,已實際支付利息,本院予以認可,未實際支付部分利息應以年利率24%計算。因雙方對初始借款日期均表示記不清,結合被告朱某出具的2015年11月30日借款78,800元條據(jù)和其陳述按月息3分計算已實際支付10,200元的事實推定,該筆借款初始形成時間應為2013年9月30日。原告陸某陳述已按月息3分于2015年收到被告支付的10,400元,依原、被告雙方約定,本金50,000元的月利息為1,500元,每月以30日計算,即每日利息為50元,故該筆借款利息實際支付至2014年4月28日。對于原告要求被告償還借款78,800元并支付78,800元借款按月息3分從2015年11月30日起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利息的訴訟請求。本院依法支持被告朱某償還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被告朱某、費某關于該筆借款沒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費某不應承擔還款責任的辯解。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當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明確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 ?第三款 ?規(guī)定:“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北桓嬷炷?、費某沒有提供證據(jù)證實有但書條款規(guī)定的情形,對其辯解,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費某對被告朱某的以上債務,依法應承擔共同還款義務。綜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條 ?、第二百零六條 ?、第二百零七條 ?、第二百一十一條 ?第二款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朱某、費某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向原告陸某支付借款本金人民幣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計算,從2014年4月28日起至本判決確定還款之日止);
二、駁回原告陸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830元,減半收取915元,由原告陸某負擔103元,被告朱某、費某負擔812元。
審判長:劉細剛
書記員:徐志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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