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北辰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楊振林,系天津海航豪遠工程有限公司推薦。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鹽山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高金濤,河北興鹽律師事務所律師。
再審申請人陸某某因與被申請人陳某某買賣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鹽山縣人民法院(2018)冀0925民初555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查,現已審查終結。
本院經審查認為,再審申請人陸某某在一審中本人簽收本院傳票后未提交任何證據及答辯材料,也未在答辯期間對管轄提出異議。并且再審申請人再審申請中未否認“還款協(xié)議書”非本人簽字。根據《合同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當事人協(xié)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故本院對該案件有管轄權。根據擔保法的規(guī)定,“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擔保合同的效力不影響主合同的效力,本案“還款協(xié)議書”中擔保人不簽字,并不影響“還款協(xié)議書”的效力。故本院(2018)冀0925民初555號民事判決書適用法律正確,程序合法有效。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二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審判員 徐彩虹
書記員: 張昭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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