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江蘇省海門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芬,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么翠艷,河北杰大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中新一路8號1幢。
負責人:高玉德,經理。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東區(qū)衛(wèi)國道189號帥XX熱科技開發(fā)中心300室。
法定代表人:林欽云,董事長。
原告陸某與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22日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本案原告陸某委托訴訟代理人李秀芬、么翠艷到庭參加訴訟。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負責人、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陸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被告返還定金20萬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6年1月7日,原告與被告一就曹妃甸振鵬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園區(qū)內部廠房項目簽訂了一份協議書,約定被告一將工業(yè)園區(qū)內部分廠房水電暖通安裝工程發(fā)包給原告。協議簽訂后,按照雙方口頭約定,原告在2016年1月8日向被告一交納定金10萬元,雙方約定工程完工后,被告將此工程定金返還原告。后雙方簽訂的協議并未履行,原告向被告索要定金,被告一直不予理會。被告一系被告二下屬公司,被告一不屬于法人單位。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現訴至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如所請。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在法定答辯期內未提交書面答辯意見。
原告陸某圍繞其訴訟請求,依法向本院提交了陸某身份證復印件、二被告工商登記信息打印件、內部承包協議、收據、高玉德建設銀行卡復印件、銀行流水用以證明其主張。經審查,原告陸某提交的上述證據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本院對上述證據的真實性予以認定。結合原告陸某委托訴訟代理人當庭陳述,本院認定如下事實:2016年1月7日,原告陸某與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2016年1月8日,原告陸某向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負責人高玉德支付工程定金10萬元。同日,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向原告陸某出具收據一張。
本院認為,本案系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2016年1月7日,原告陸某與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簽訂《內部承包協議》,約定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將曹妃甸振鵬新能源汽車產業(yè)園區(qū)部分廠房項目工程承包給原告陸某。原告陸某為沒有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的承包人,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之規(guī)定,該協議無效。且原、被告雙方在明知原告陸某為沒有取得建筑企業(yè)資質的承包人情況下簽訂該協議,在主觀上對該協議的無效均存在過錯。《內部承包協議》第一部分第10條“本合同雙方約定簽字和蓋章(工程定金到賬后)生效,一式兩份,發(fā)包方和承包方各持一份”及第三節(jié)第24條“甲乙雙方簽訂合同當日,乙方交付甲方10萬元作為工程的預交定金。工程初驗結束后退還70%定金,竣工驗收合格后全額退還剩余部分”約定的定金,系為保證《內部承包協議》生效及履行。因《內部承包協議》無效,而原、被告雙方對協議的無效在主觀上均存在過錯,結合該協議未約定合同標的額,無法查明上述約定是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之規(guī)定,對原告陸某依據“定金罰則”要求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返還雙倍定金共計20萬元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陸某向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支付的10萬元款項,基于《內部承包協議》無效,且雙方并未發(fā)生實際業(yè)務往來,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應當予以返還。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不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其相應民事責任應當由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承擔。
綜上所述,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第九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向原告陸某返還款項10萬元。
駁回原告陸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費4300元、公告費560元,由被告中天銀都(天津)建設工程有限公司負擔2860元,由原告陸某負擔2000元,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交納。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劉雪琳
人民陪審員 杜晨
人民陪審員 李全偉
書記員: 王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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