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陸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上海市松江區(q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小同,上海保誠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寧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陜西省。
原告陸某某與被告寧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進行了審理。2019年11月25日,原告陸某某以當事人雙方達成和解協(xié)議為由,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nèi)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F(xiàn)原告依此申請撤回起訴并無不當,應予準許。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五)項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陸某某撤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陸某某負擔(已付)。
審判員:王凌瓊
書記員:姚思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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