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來
肖某某
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來。
原告肖某某。(系陳某來之妻)。
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
法定代表人陳彥軍,該局局長。
住址:阜平縣環(huán)城路89號。
機構代碼:00084640-1
委托代理人李建亮,河北展威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來、肖某某與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買賣合同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董玉平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來、肖某某與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委托代理人李建亮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法定代表人陳彥軍因事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因該協(xié)議不能履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包括民間借款100萬元的利息544000元和逾期未交付房屋的約定租金158000元及其他損失應予認定。原告所述底價出售門面房的差價和郵政銀行借款利息等損失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賣給原告的房產屬國有資產,在未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違背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因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明知自己無權處分本單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而擅自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應承擔85%的責任,即(544000+158000)×85%=596700元;原告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盡到充分的審查注意義務,也應承擔15%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陳某來、肖某某各項損失5967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來、肖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賠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05元減半收取7653元,由被告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因該協(xié)議不能履行,給原告造成了巨大損失,包括民間借款100萬元的利息544000元和逾期未交付房屋的約定租金158000元及其他損失應予認定。原告所述底價出售門面房的差價和郵政銀行借款利息等損失因證據(jù)不足不予認定。
合法的合同受法律保護,違背法律強制性規(guī)定的合同屬無效合同。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賣給原告的房產屬國有資產,在未征得國有資產管理部門的同意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違背了國有資產管理的法律規(guī)定,屬無效合同。無效合同自始至終無效,因無效合同產生的損失,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造成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明知自己無權處分本單位所使用的國有資產,而擅自與原告簽訂房屋買賣合同,存在重大過錯,應承擔主要責任,本案中應承擔85%的責任,即(544000+158000)×85%=596700元;原告作為一個正常的成年人,在簽訂買賣合同時,未盡到充分的審查注意義務,也應承擔15%的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 ?第五項 ?、第五十八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阜平縣質量技術監(jiān)督局在判決生效后十日內賠付原告陳某來、肖某某各項損失596700元。
二、駁回原告陳某來、肖某某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賠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5305元減半收取7653元,由被告負擔。
審判長:董玉平
書記員:韓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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