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
委托訴訟代理人:呂梅,上海維盈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上海市信本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夏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上海市金山區(qū)。
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負責人:張渝,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君,男。
原告陳某與被告夏某、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簡稱太平洋財險)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2月21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劉強、被告夏某、被告太平洋財險的委托訴訟代理人王曉君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原告損失如下:醫(yī)療費人民幣(以下幣種均為人民幣)66,155.86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殘疾賠償金190,495.2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交強險內優(yōu)先賠付)、營養(yǎng)費3,600元、誤工費12,335元、護理費5,400元、交通費1,100元、衣物損500元、傷殘輔助器械費(固定帶)98元、車損150元、鑒定費6,890.50元(含復印費40.50元)、餐飲費71元、住宿費288元、陪客椅費105元、律師費6,000元,保險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不足部分由被告夏某承擔賠償責任。事實和理由:2017年12月31日,被告夏某駕車與原告駕駛的電動自行車發(fā)生碰撞,造成原告受傷。被告夏某承擔事故全責。
被告夏某辯稱,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為原告墊付住院押金10,000元及其他醫(yī)療費,要求一并處理。不同意賠償律師費。
被告太平洋財險辯稱,事故車輛在答辯人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對事故經過及責任認定無異議,同意承擔保險責任。醫(yī)療費中要求扣除伙食費、自購藥、非醫(yī)保費用,原告計算在醫(yī)療費中的固定帶45元不認可。鑒定費不屬于保險范圍。誤工費扣除事發(fā)后發(fā)放的工資。餐飲費、住宿費、陪客椅費不屬于保險范圍。車損認可150元。殘疾輔助器具認可98元。交通費認可200元。營養(yǎng)費認可30元/天。護理費認可40元/天。衣物損認可200元?;锸迟M認可20元/天。
本院經審理認定事實如下:2017年12月31日15時30分,被告夏某駕駛滬C0XXXX小型轎車與原告陳某駕駛的電動自行車在本區(qū)方南路出滬青平公路南500米處發(fā)生碰撞,造成車損人傷的道路交通事故。本起事故經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隊認定,被告夏某承擔事故全部責任,原告陳某無責。滬C0XXXX小型轎車在被告太平洋財險處投保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10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
原告受傷后分別至復旦大學附屬中山醫(yī)院青浦分院、上海市第九人民醫(yī)院、上海市精神衛(wèi)生中心、竹山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治療28.5天,共花費醫(yī)療費65,825.80元(其中10,000元由被告夏某墊付)、固定帶143元、陪客椅費105元。原告因本次訴訟花費律師代理費6,000元。原告系湖北省居民戶口。被告夏某另為原告墊付醫(yī)療費4,023.30元。
2018年8月28日,司法鑒定科學研究院對原告?zhèn)蟮腦XX傷殘程度及三期期限出具了鑒定意見,結論為:原告構成XXX傷殘,休息90日、營養(yǎng)30日、護理30日。2018年9月7日,上海申遠醫(yī)學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鑒定所對原告XXX傷殘等級及三期期限出具了鑒定意見,結論為:原告構成十級、XXX傷殘,休息150日、營養(yǎng)90日、護理90日。原告為此支付復印費40.50元、鑒定費6,850元。
審理中,原告主張:
一、誤工費12,335元(按2,467元/月計算5個月),并提供在職證明(內容為:茲有員工陳某自2007年2月20日至2017年12月30日在車間端子組任職,在職期間薪水2017年平均工資2,467元/月)、銀行交易明細,原告確認公司向其發(fā)放了2018年1月工資836.36元。被告太平洋財險對證據真實性無異議,要求扣除事發(fā)后發(fā)放的工資。
二、殘疾賠償金按城鎮(zhèn)標準計算,并提供參保人員城鎮(zhèn)職工基本養(yǎng)老保險繳費情況、證明(內容為:村戶籍人口1,860人,非農業(yè)人口1,765人)、房東身份證復印件、建房用地申請表、房屋租賃合同。被告太平洋財險對人口比例證明真實性無異議,對租賃合同真實性不認可,稱原告出險時其家屬表示居住在方夏村。
三、餐飲費71元、住宿費288元,并提供餐飲費發(fā)票、住宿費發(fā)票,原告稱系至上海市第九人民醫(yī)院看病所產生的費用。被告太平洋財險對此不予認可。
本院認為:被告承認原告的訴訟請求部分,不違反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據事故責任認定,本院確認被告夏某對原告的損失應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太平洋財險在保險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原告的各項賠償費用具體確定如下:一、醫(yī)療費,系治療因交通事故造成損傷的合理費用,結合原告提供的病史材料及發(fā)票,計算為69,849.10元;二、住院伙食補助費57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7,000元、車損150元、護理費5,400元、營養(yǎng)費3,600元,原告主張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確認;三、交通費,根據原告就診情況,酌情確認800元;四、衣物損失,酌情確認300元;五、殘疾賠償金,原告提供的證據可以證明其長期在本市城鎮(zhèn)地區(qū)居住且收入來源于城鎮(zhèn),根據其傷殘程度,計算為190,495.20元;六、誤工費,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按其事發(fā)前平均收入水平扣除事發(fā)后發(fā)放的工資,計算為11,498.64元;七、鑒定費,本院按發(fā)票確認6,850元,該費用系原告因本次事故產生的合理費用,本院予以確認,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故該費用應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在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八、輔助器具,原告在醫(yī)療費中主張的固定帶45元,本院根據發(fā)票予以確認,一并計入輔助器具費,原告主張的輔助器具98元,其亦提供了相應證據,故合計143元;九、餐飲費、住宿費,無法律依據,不予支持;十、陪客椅費105元、鑒定復印費40.50元,原告提供了相應證據,本院予以確認;十一、律師費,系原告因本次訴訟支出的實際費用,被告應適當賠償,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
綜上所述,上述損失共計301,701.44元,由被告夏某賠償律師費5,000元、陪客椅費105元、鑒定復印費40.50元,合計5,145.50元,扣除已付款14,023.30元,原告應返還被告夏某8,877.80元;由被告太平洋財險在保險范圍內賠償296,655.94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某296,655.94元;
二、原告陳某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被告夏某8,877.80元;
三、原告陳某的其余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11元,減半收取計2,905.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98元,被告夏某負擔2,807.5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br/>
審判員:陸曉云
書記員:馮??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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