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健剛,上海泓盛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江西寶烀高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何震。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江西寶烀高某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向本院申請撤訴,系自行處分訴訟權利,符合法律規(guī)定,可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訴。
審判員:羅有敏
書記員:宋顯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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