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馮發(fā)全,湖北德勝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訴人(原審被告)徐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曹某某,徐某之母。
上列二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閆紅兵,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上列二上訴人之共同委托代理人朱軍,湖北弘發(fā)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代理。
本院認為,原審認定事實不清,證據(jù)不足。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三)項、《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一、撤銷當陽市人民法院(2013)鄂當民初字第00384號民事判決;
二、發(fā)回當陽市人民法院重審。
上訴人陳某預交的上訴費1100元、上訴人徐某、曹某某預交的上訴費2050元,本院均予以退還。
審判長 張曉燕 審判員 李建敏 審判員 胡建華
書記員:張鵬煒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