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楊裕進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曹某某
吳清華(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楊裕進。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曹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吳清華,系湖北湛月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訴被告曹某某不當得利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請,要求撤回對被告的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在案件宣告判決前申請撤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予準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本案訴訟費用減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長:余亞平
書記員:田志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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