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向煒(湖北誠弘律師事務所)
宜昌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艾祖鴻(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系宜昌開發(fā)區(qū)宜陳鋼管扣件租賃站業(yè)主,經(jīng)營場所:宜昌開發(fā)區(qū)張家村二組。
委托代理人向煒,湖北誠弘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宜昌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峰漁洋關鎮(zhèn)曹家坪村一組(茶城四號樓)。
法定代表人趙訓美,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艾祖鴻,湖北德豪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宜昌天某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易禮平適用簡易程序進行了審理。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某以決定通過其他途徑、方式解決糾紛為由,于2014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1504元(已減半,原告已繳納),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自愿申請撤回起訴,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第一百五十四條 ?第一款 ?第(五)項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受理費1504元(已減半,原告已繳納),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長:易禮平
書記員:王南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