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間市。
委托代理人:王鐵松,河北京南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
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xxxx。
負責人:翟志,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趙翔,該公司職員。
原告陳某訴被告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保險合同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王鐵松、被告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趙翔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陳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依法判令被告賠付原告車損55000元。二、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和理由:2017年1月7日18時20分許,原告駕駛冀J×××××小型面包車,沿25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26KM+800M處,因冰雪路滑采取措施不當,發(fā)生單方交通事故,事故造成車輛損壞。車輛在被告處投保有交強險、商業(yè)險,故提出訴訟,請法院支持訴訟請求。
被告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辯稱,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車輛損失保險67248元,并投保了不計免賠,同意在車損險限額內(nèi)承擔合理合法損失。對于鑒定費、訴訟費不予承擔。
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1月7日18時20分許,原告陳某駕駛其所有的冀J×××××號小型面包車,承載劉老胖、李秋成、邊二濤、邊靜、邊騰遠、劉文歡、邊欣、邊增強,沿253省道由北向南行駛,行駛至26KM+800M處,因冰雪路滑采取措施不當,致使車輛駛出公路翻滾,造成乘車人受傷、車輛損壞的交通事故。經(jīng)隆化縣公安交通警察大隊出具交通事故認定書,認為陳某負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其他乘車人無責任。原告支付拖車費4000元。經(jīng)本院委托,河北國信機動車鑒定評估有限公司出具鑒定評估結(jié)論報告書,評估冀J×××××號小型面包車損失金額總計47970元,原告陳某支付鑒定費3000元。
另查明,原告陳某為冀J×××××號車輛在被告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交強險及限額為67248元的車輛損失險并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nèi)。在機動車綜合商業(yè)保險單中特別約定第一受益人為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滄州南環(huán)支行。該銀行于2018年9月17日出具汽車貸款結(jié)清解除抵押證明,證實原告陳某已還清汽車貸款,并辦理抵押解除手續(xù)。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為冀J×××××號車輛在被告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及車損險等保險,上述保險合同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確認。事故發(fā)生后,被告亞某財險滄州中心支公司應(yīng)及時依約定予以理賠。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規(guī)定,為查明損失的費用,保險人承擔,故被告應(yīng)承擔對事故車輛評估所發(fā)生鑒定費等費用。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四條、第十七條、第二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六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51970元。
上述判決內(nèi)容,限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wù),應(yīng)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wù)利息。
案件受理費1175元,由被告亞某財產(chǎn)保險有限公司滄州中心支公司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長 曹鐵城
人民陪審員 駱桂萍
人民陪審員 孫金榮
書記員: 任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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