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咸安區(qū)城管執(zhí)法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周文寧,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
被告晏某,咸寧高新城管執(zhí)法中隊干部。
原告陳某訴被告晏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寧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文寧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晏某經(jīng)本院依法傳喚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向借款人李治斌出借120000元,被告晏某對此筆借款作擔保,原、被告之間的擔保行為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該行為合法有效。原告陳某向擔保人晏某主張債權,被告晏某未能履行擔保義務,償還所欠借款,應負產(chǎn)生糾紛的全部責任。原告主張要求被告晏某承擔利息損失,因雙方對借款利率沒有約定,故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晏某償還原告陳某借款90000元。限被告晏某在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付清。
二、被告晏某承擔上述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借款人李治斌追償。
三、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應當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025元,由被告晏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顓R戶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開戶行:農(nóng)行咸寧金穗支行;賬號:68×××21;匯款用途:×××的上訴費。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判員 李建寧
書記員:胡楨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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