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
付崇義(河北精強律師事務(wù)所)
陳某某
李某某
于慶才(河北國尚律師事務(wù)所)
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付崇義,河北精強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
被告李某某。
二
被告
委托代理人于慶才,河北國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與被告陳某某、李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提出的撤訴申請,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 ?第一款 ?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
審判長:宋霄燕
書記員:葛揚揚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