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委托代理人何海容,河北春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被告高坤寧,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nóng)民,任丘市人,住該村。
原告陳某在訴被告陳某某、高坤寧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趙洪喜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在委托代理人何海容到庭參加訴訟,被告陳某某、高坤寧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告辯稱,被告陳某某于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12日,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50000元。兩次借款被告陳某某均為原告出具欠據(jù)。經(jīng)原告多次催要,被告陳某某至今未償還。被告陳某某與被告高坤寧系夫妻關(guān)系,該筆債務應由二被告償還,本案訴訟費二被告承擔。
被告陳某某、高坤寧未答辯。
根據(jù)當事人陳述、提交的證據(jù)及本院認證采信的證據(jù),確認本案的事實為:2015年11月26日、2016年1月12日,被告陳某某分兩次向原告借款共計50000元,借款當日,被告陳某某為原告出具欠據(jù)一份。該借款被告陳某在至今未償還。被告陳某某與被告高坤寧系夫妻關(guān)系,原告主張該借款作為夫妻共同債務,但未提供相應證據(jù)證實該借款用于了夫妻生活支出,故本院對該主張不予支持。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第九十條、第一百零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陳某某償還原告陳某在借款50000元,于判決生效后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陳某在要求被告高坤寧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25元,由被告陳某某承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滄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趙洪喜
書記員: 王艷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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