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
委托代理人鄒友軍,湖北章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周某某,女,漢族。
被告李某,男,漢族。
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漢市洪山區(qū)徐東大街117號華中電力金融大廈13層。
代表人唐鳳平,該分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庾光圣,湖北晨豐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訴被告周某某、李某、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根據原告陳某的申請,于2015年1月12日委托湖北中真司法鑒定所協(xié)和法醫(yī)司法鑒定室鑒定,該所于同年1月22日作出鑒定意見書。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楊國新擔任審判長,人民陪審員彭先炳、李謙穩(wěn)參加的合議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鄒友軍,被告李某,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庾光圣到庭參加訴訟。被告周某某經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先由承保交強險的保險公司在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商業(yè)三者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予以賠償,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權責任法相關規(guī)定由侵權人予以賠償。本起交通事故經交警部門認定周某某承擔全部責任,雙方當事人均無異議,本院予以采信。本案中,李某為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同時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陳某的合理損失,應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商業(yè)三者險范圍內予以賠償。陳某的合理損失,根據其訴訟主張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及司法解釋,并參照2014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予以確定如下:(1)陳某主張的醫(yī)療費47710.57元,有醫(yī)療機構醫(yī)療費收據和病歷資料為憑,予以認定;(2)陳某主張的住院伙食補助費13700元(137天×100元/天),殘疾賠償金54974.40元(22906元/年×20年×12%),沒有超過核定數額和標準,予以認定;(3)陳某主張的后期治療費7000元,有鑒定機構的鑒定意見為憑,予以認定;(4)陳某主張的誤工費21000元,依鑒定誤工日150天×其月工資4200元,確定為20712.33元(4200元/月×12個月÷365天×150天);(5)陳某主張的護理費19524元,陳某同意按一人護理計算,經審核認定為9761.91元(居民服務業(yè)26008元/年÷365天×137天×1人);(6)陳某主張財產損失費1886元,因該項損失未經定損,不予支持;(7)陳某主張交通費3454元,根據陳某的傷情、就醫(yī)地點和鑒定機構所在地,酌情認定1000元;(8)陳某主張鑒定費2000元,有鑒定機構出具的票據,予以支持;(9)陳某主張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根據其傷情,酌情認定4500元。上述認定的各項損失共計161359.21元,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范圍內賠償100948.64元,(醫(yī)療費10000元+傷殘賠償項下的殘疾賠償金54974.40元、誤工費20712.33元、護理費9761.91元、交通費10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4500元),不足部分60410.57元,由保險公司在商業(yè)三者責任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抵扣保險公司先行賠償付的10000元,還應賠償151359.21元。陳某經認定的合理損失,能獲保險公司足額賠償,其主張李某、周某某承擔賠償責任,本院不予支持。李某主張陳某返還其墊付的醫(yī)療費19000元,為減輕當事人訴累,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六)項、第十六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第六十六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陳某151359.21元。
二、原告陳某返還被告李某墊付款19000元,此款在第一項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賠償原告陳某151359.21元中扣除,直接給付被告李某。
三、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上述具有給付內容的事項,于本判決生效后10日內履行完畢。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3820元,由原告陳某負擔720元,被告英大泰和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負擔31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根據不服本判決的上訴請求數額,預交上訴案件受理費,款匯至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開戶銀行:農行仙桃市支行復州分理處;戶名:湖北省漢江中級人民法院;帳號:17-313501040000019。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仍未預交上訴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審 判 長 楊國新 人民陪審員 彭先炳 人民陪審員 李謙穩(wěn)
書記員:袁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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