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
委托代理人覃道鵬(特別授權),湖北雄視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黃某。系恩施州創(chuàng)味思商貿(mào)發(fā)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王某某。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黃某、王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8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助理審判員陳松適用簡易程序于2015年6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委托代理人覃道鵬到庭應訴。被告黃某、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應訴。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黃某于2014年6月30日向原告陳某某借款200000元,并于當日由被告黃某、王某某共同出具借條一份,借條載明:“今黃某﹤身份證號碼:××﹥王某某﹤身份證號碼:××﹥借到陳某某﹤身份證號碼:××﹥?nèi)嗣駧努F(xiàn)金貳拾萬元整﹤¥200000.00元﹥,借款人黃某、王某某,借款日期:2014年6月30日,地址:恩施市舞陽大道111號創(chuàng)味思酒店,電話:黃某:134××××2888,王某某:189××××8116。”后,原告多次催收無果,遂訴至本院,請求依法判準其上述訴請。
本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二被告黃某、王某某既已向原告出具借條,作為共同借款人,有義務共同清償借款。雙方雖未約定還款期限,但依法原告有權隨時請求二被告共同清償借款,現(xiàn)原告多次催收,二被告仍拒不償還借款的行為,違背誠實信用原則,依法應當承擔及時償還借款的義務,故原告主張被告黃某、王某某連帶清償其借款200000元的理由,有證據(jù)證實,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黃某、王某某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是對其訴訟權利的放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照查明的事實依法作出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條、第二百零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黃某、王某某于本判決生效后三日內(nèi)共同償還原告陳某某借款200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當事人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從法律文書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guī)定分期履行的,從規(guī)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guī)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案件受理費4300元,減半交納2150元,由被告黃某、王某某共同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提交上訴狀及其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應在提交上訴狀時按照不服本判決部分的上訴請求數(shù)額交納案件受理費,款郵匯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代理審判員 陳松
書記員:簡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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