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張某某
陳秀鳳
胡清(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
王某
黃岡市迅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
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
魯朝陽(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
原告陳某某,務工。
原告張某某,務農(nóng)。
原告陳秀鳳。
委托代理人胡清,湖北永銘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被告王某。
被告黃岡市迅安貨物運輸有限公司(下稱迅安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讓來。
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下稱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
代表人張中華。
委托代理人魯朝陽,湖北功競元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
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訴被告王某、迅安公司、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審判員曹揚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以及三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胡清、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魯朝陽到庭參加訴訟,被告王某、迅安公司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被告提供如下證據(jù):
1、原、被告身份證明、組織機構(gòu)代碼、營業(yè)執(zhí)照復印件,證明原、被告主體適格。
2、交通事故認定書,蘄春縣公安司法鑒定中心法醫(yī)學鑒定意見書,證明事故責任劃分,陳會生因交通事故受傷致死。
3、保單,證明鄂J×××××號車輛投保情況。
4、被調(diào)查人張遠和、陳子新、伊水華三人調(diào)查筆錄,證明陳會生近幾年在漕河鎮(zhèn)等地從事建筑工程承包工作,從而證明死亡賠償金應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
5、書證七份,證明陳會生因交通事故死亡前已在城鎮(zhèn)務工一年以上。
6、被扶養(yǎng)人張某某身份證復印件及戶口登記卡復印件,證明被扶養(yǎng)人情況。
對以上證據(jù),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認為:證據(jù)1,真實性無異議,但無法證實原告與被害人身份關系;證據(jù)2、3,無異議;證據(jù)4、5,有異議,認為被害人是農(nóng)村戶口,原告只提供調(diào)查筆錄和公司證明,沒有工資表及在城鎮(zhèn)住所地證明,按城鎮(zhèn)居民標準計算賠償?shù)淖C據(jù)不足;證據(jù)6,不能證明張某某喪失勞動能力以及無收入來源。
被告王某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未提出答辯意見,亦未舉證。
被告迅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內(nèi)提出答辯意見,亦未舉證。
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辯稱,事故屬實,事故車輛在我公司投保交強險及不計免賠第三者責任險。精神撫慰金由法院根據(jù)本地情況認定;喪葬費無異議;死亡賠償金應按農(nóng)村戶口計算;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請法院酌情認定;超出交強險部分的賠償按雙方責任劃分來分擔;訴訟費我公司不承擔。
對原告提供的證據(jù),結(jié)合原、被告質(zhì)證意見,作如下認定:
證據(jù)1,經(jīng)審核屬實,予以認定;證據(jù)2、3,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分公司無異議,予以認定;證據(jù)4,被調(diào)查人張遠和、陳子新、伊水華出庭接受了質(zhì)詢,證明調(diào)查筆錄內(nèi)容屬實,與證據(jù)5一起可相互印證,組成證據(jù)鏈,可以證明陳會生近幾年一直在漕河鎮(zhèn)等地從事建筑工程工作,證據(jù)4、5,予以認定;證據(jù)6,可證明原告張某某已年滿60周歲,符合被扶養(yǎng)條件,予以認定。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與受害人陳會生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陳會生受傷醫(yī)治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陳會生負事故同等責任,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處辦理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損失屬交強險范圍的,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原告與被告王某按5:5分擔。被告王某應分擔的且屬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賠償。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精神撫慰金20,000元(按本地區(qū)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確定)。
2、一次性死亡賠償金389,402元(22,906元/年×20年)。
3、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
4、原告張某某年滿60周歲,符合被扶養(yǎng)條件,要求賠償扶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認定為37,680元(18年×6,280元/年÷3),以上合計466,442元。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撫慰金),余下35,6442元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178,221元。綜上,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應賠償原告288,221元。由于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應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故被告王某、迅安公司不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損失288,221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上訴人在提交上訴狀時應預交上訴案件上訴費用,款匯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立案庭,上訴人在上訴期屆滿后七日內(nèi)仍未預交訴訟費用的,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
發(fā)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調(diào)解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申請執(zhí)行的期間為二年。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與受害人陳會生違反交通法規(guī)造成交通事故,致陳會生受傷醫(yī)治無效死亡。交警部門認定王某、陳會生負事故同等責任,原、被告雙方均無異議,本院予以認定。因事故車輛在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處辦理了交強險及第三者責任險,故原告損失屬交強險范圍的,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由原告與被告王某按5:5分擔。被告王某應分擔的且屬第三者責任險賠償范圍的部分,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賠償。原告在本次事故中的損失,本院認定如下:
1、精神撫慰金20,000元(按本地區(qū)平均生活水平,侵權人過錯程度以及造成的后果確定)。
2、一次性死亡賠償金389,402元(22,906元/年×20年)。
3、喪葬費19,360元(38,720元/年÷2)
4、原告張某某年滿60周歲,符合被扶養(yǎng)條件,要求賠償扶養(yǎng)費,符合法律規(guī)定,予以支持。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認定為37,680元(18年×6,280元/年÷3),以上合計466,442元。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nèi)賠償110,000元(含精神撫慰金),余下35,6442元由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在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nèi)賠償178,221元。綜上,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應賠償原告288,221元。由于被告人壽保險武漢市公司應承擔本案全部賠償責任,故被告王某、迅安公司不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八條 ?、第二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由被告中國人壽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武漢市中心支公司賠償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損失288,221元,限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起十日內(nèi)履行完畢。
二、駁回原告陳某某、張某某、陳秀鳳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發(fā)生法律效力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623元,由被告王某負擔。
審判長:曹揚
書記員:王嘉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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