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申請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灤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住所地:河北省灤平縣灤平鎮(zhèn)北山新區(qū)。
法定代表人:孫占義,該局局長。
委托代理人:姜國如,河北國正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陳某某。
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灤平縣供水管理服務中心,住所地:河北省灤平縣灤平鎮(zhèn)三地溝門。
法定代表人:劉景文,該中心主任。
再審申請人灤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以下簡稱灤平縣城管局)因與被申請人陳某某及一審被告、二審被上訴人灤平縣供水管理服務中心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承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承民終字第01814號民事判決,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灤平縣城管局申請再審稱,本案中所涉及的摔傷陳某某的廢棄井是2008年修建的,由灤平縣城建局給付灤平縣供水管理服務中心配套設施費,該井建成后由灤平縣供水管理服務中心抄水表用,并由其管理。申請再審人灤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是依據(jù)灤平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灤政辦(2011)26號文件于2011年成立的,根據(jù)該文件規(guī)定,申請再審人共執(zhí)行14項職責,根本不涉及該廢棄井的管理和使用。本案所涉及的廢棄井既不是申請再審人出的資,也不是申請再審人所有,更不由申請再審人管理。原一、二審判決依“申請再審人出資建公廁的配套供水井”為由判決由申請再審人賠償被申請人損失5361.83元沒有任何事實依據(jù)和法律依據(jù)。即使該井由申請再審人出的資,這樣的判決也是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本院認為,灤平縣城管局出資修建了公共廁所的配套供水井,其作為出資人對公廁的配套設施有安全隱患的排查義務。因該公廁旁邊的該供水井未蓋井蓋,使陳某某不慎掉進該井中摔傷。原一二審判決灤平縣城管局對陳某某承擔5361.83元賠償責任并無不當,本院予以支持。
綜上,再審申請人灤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規(guī)定的情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灤平縣城市管理行政執(zhí)法局的再審申請。
審 判 長 李京山 代理審判員 牛世紅 代理審判員 習 靜
書記員:葛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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