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農民。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童軍,湖北施南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陳泰山,公務員。
被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恩施市金桂大道國際商貿城E區(qū)一樓。
法定代表人:王景,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特別授權)馮學勇,該公司員工。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陳泰山、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恩施中心支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6年2月26日申請撤回起訴。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某以與二被告達成調解意見為由,申請撤回起訴的理由符合法律規(guī)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50元,減半交納275元,由被告陳泰山負擔。
審判員 廖凱
書記員:向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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