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尹高洪、楊玉嫻,湖北從天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范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
委托代理人李新耀,湖北博林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被上訴人(原審第三人)歐陽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麻城市人,住麻城市,公民身份號碼號碼xxxx。
委托代理人李軍鳳,湖北偉岸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quán)限為特別授權(quán)。
上訴人陳某某因與被上訴人范某某、歐陽芳合伙協(xié)議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513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詹德先擔任審判長,審判員劉小成、駱驥參加的合議庭,并于2017年1月1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尹高洪、楊玉嫻,被上訴人范某某委托代理人李新耀,被上訴人歐陽芳的委托代理人李軍鳳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本院經(jīng)審理查明的事實與原審查明的一致。
本院認為,本案爭議焦點:1、上訴人應否承擔違約責任;2、合同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實際損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xù)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本案中,上訴人陳某某未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支付金錢之義務,理應承擔繼續(xù)履行給付義務并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民事責任。上訴人陳某某上訴提出的兩被上訴人應履行KTV歌廳更名之義務,因該事由并非雙方合同約定的內(nèi)容,且上訴人陳某某亦無法提供證據(jù)證實,該歌廳更名義務系雙方事后達成的補充協(xié)議,故上訴人陳某某認為兩被上訴人存在違約行為,其不應承擔違約責任的上訴理由無事實及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吨腥A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gòu)予以適當減少。針對該法條的規(guī)定,若要判斷約定的違約金是否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首先應確定造成的損失數(shù)額。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條之規(guī)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于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本案中,上訴人陳某某未按合同約定履行金錢給付義務,給接受金錢一方當事人造成的可預見損失應為其占用資金的利息損失,依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六條之規(guī)定,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的24%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故兩被上訴人因上訴人違約造成的損失應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可以獲得的利益進行確定。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九條第二款之規(guī)定,當事人約定的違約金超過造成損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認定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本案中,合同當事人約定違約金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計算,結(jié)合中國人民銀行關(guān)于同期貸款利率的規(guī)定,四倍同期貸款利率并未超過造成損失的30%。綜上,上訴人陳某某要求調(diào)整違約金數(shù)額的請求,本院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上訴人陳某某的上訴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但一審判決中,對上訴人應支付的違約金表述不當,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維持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513號民事判決第二項,即駁回范某某和歐陽芳其他的訴訟請求。
二、變更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2016)鄂1181民初1513號民事判決第一項為,由陳某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支付范某某下欠款242032元,支付歐陽芳下欠款484063元。并按銀行同期貸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自2016年6月30日起至還款之日止的違約金。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二審案件受理費960元,由上訴人陳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詹德先 審判員 劉小成 審判員 駱 驥
書記員:董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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