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國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武漢市人,住湖北省武漢市漢陽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參加訴訟、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參加調解、進行和解,申請執(zhí)行、代領標的款、代收法律文書等。被告:王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河南省靈寶市人,司機,住河南省靈寶市。委托訴訟代理人忽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住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qū)。被告:忽偉,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陜西省西安市人,住陜西省西安市臨潼區(qū)。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凌,陜西唐烽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一般代理。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住所地:陜西省西安市高新區(qū)錦業(yè)路*號西安綠地中心*座*****層。負責人:原廷會,該公司總經(jīng)理。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雙,湖北山川律師事務所律師。代理權限:特別授權,即代為出庭應訴,進行調解,提起上訴、選擇鑒定機構、參加鑒定過程、申請重新鑒定、提出鑒定異議、申請鑒定人出庭、簽收法律文書等。
原告陳國有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保險公司在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國有車輛損失、評估費、施救費、交通費共60550元(其中:車輛損失55190元、施救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評估費2760元),超出部分由被告王某承擔,被告忽偉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王某和忽偉承擔。事實和理由:2018年1月1日17時55分許,被告王某駕駛屬被告忽偉所有的陜A×××××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因跟車距離過近,與原告陳國有駕駛屬其所有的鄂A×××××奔馳牌轎車,在福銀高速-銀福向1015公里900米處發(fā)生追尾碰撞,造成兩車受損的交通事故。2018年1月2日,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四支隊云夢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王某負此事故的全部責任,陳國有無責任。2018年5月13日,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受陳國有的委托作出《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車物損失評估報告》,確定陳國有所有的鄂A×××××奔馳牌轎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為55190元,原告陳國有為此支付評估費2760元、施救費2000元、交通費600元。經(jīng)查,被告保險公司承保了被告王某駕駛屬被告忽偉所有的陜A×××××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的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是此,原告為維護其合法權益,特具狀訴至法院,請求判如所請。被告王某、忽偉辯稱,1、被告忽偉將車輛借給王某使用,對事故的發(fā)生不具有過錯,不應當承擔連帶責任。2、肇事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有交強險和30萬元不計免賠的商業(yè)第三者險,原告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賠付,并且保險賠償金足以賠償原告損失。3、關于車輛的損失應以實際發(fā)生的必要損失為準,實際損失應結合維修發(fā)票、結算清單、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零部件更換項目綜合考慮。4、原告提供的車損評估報告在鑒定程序、鑒定形式存在違法之處。該評估報告系原告單方委托、評估過程未通知被告方到場、鑒定人員未簽字等情況。5、原告主張的施救費要求原告提供施救費用的發(fā)票,交通費請法院予以核定,評估費不是必要的損失,應當由原告自行承擔。被告保險公司辯稱,同意被告忽偉的辯論意見。原告提供的車損報告實際是一份價格鑒定報告,而且鑒定人員應當實地勘察,查明事故的實際損失。該報告缺失相關內容,對其不予認可。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本院組織當事人進行了證據(jù)交換和質證。對當事人無異議的證據(jù),即原告的身份信息、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湖北省公安廳高速公路警察總隊四支隊云夢大隊的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保險單、道路交通運輸證等證據(jù)本院予以確認并在卷佐證。對有爭議的證據(jù)和事實,本院認定如下:對于原告陳國有提供的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的車損評估報告,因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及其評估人員均具備相關資質,其作出的評估意見沒有違反法定程序,評估所依據(jù)的材料客觀、真實,且三被告均未向本院提交重新評估的書面申請,亦未提交相關證據(jù)予以反駁,本院對該評估報告予以采信。經(jīng)審理查明:原告訴稱的事故發(fā)生經(jīng)過、交警部門對事故責任的認定、被告保險公司承保被告忽偉所有的陜A×××××號金杯牌輕型廂式貨車的交強險和責任限額為30萬元(不計免賠)的第三者責任險、本次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限內的事實屬實。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國有委托中衡保險公估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了車物損失評估報告,評估確定原告陳國有所有的鄂A×××××奔馳牌轎車在本次交通事故中造成的車輛損失為55190元,原告陳國有支付評估費2760元、施救費2000元。本院根據(jù)查明的事實及確認的證據(jù),依法認定原告陳國有的損失為:車輛損失55190元、施救費2000元、評估費2760元、關于交通費,原告提供了相應證據(jù),考慮到原告實際往返的情況,本院酌情確定為300元。上述損失合計60250元。
原告陳國有與被告王某、忽偉、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以下簡稱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國有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德山、被告王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忽偉、被告忽偉及其委托訴訟代理人李凌、被告保險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顏雙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王某駕駛被告忽偉所有的陜A×××××號貨車與原告陳國有駕駛的車輛發(fā)生碰撞,致原告陳國有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被告王某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因此,被告王某應當對原告陳國有因本案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承擔全部賠償責任。被告保險公司承保陜A×××××號貨車的交強險和商業(yè)第三者責任險,應在保險限額內先予賠償,超出保險賠付范圍的損失由被告王某承擔。故原告陳國有的損失60250元,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國有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國有損失55490元,評估費2760元由被告王某承擔。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二百五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平安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陜西分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陳國有損失2000元,在商業(yè)第三者責任保險限額內賠償原告陳國有損失55490元,合計57490元,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給付。二、被告王某賠償原告陳國有評估費2760元。三、被告忽偉不承擔責任。四、駁回原告陳國有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314元,由被告王某承擔,限本判決生效之日交納。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交副本,上訴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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