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某某
喬勇
翟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
楊某某
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
張惠萍
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東小莊鎮(zhèn)下太府村。
原告喬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涿鹿縣東小莊鎮(zhèn)下太府村。
二
原告
委托代理人翟文,河北升華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楊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懷來縣西八里鎮(zhèn)辛莊子村。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住所地張家口市橋東區(qū)勝利北路16號。
負責人張小軍,該公司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張惠萍,女,該公司職員。
陳某某、喬勇與楊某某、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李建明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及被告楊某某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事實、原告損失額的計算以及事故車輛投保保險情況無分歧意見,本案事實清楚,應按照雙方認可的事實作出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29615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楊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張家口市中級人民法院。
本院認為,原、被告對交通事故事實、原告損失額的計算以及事故車輛投保保險情況無分歧意見,本案事實清楚,應按照雙方認可的事實作出裁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 ?、第十八條 ?、第十九條 ?、第二十條 ?、第二十一條 ?、第二十二條 ?、第二十七條 ?、第二十九條 ?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賠償二原告經濟損失296159元,于本判決生效后二十日內履行完畢;
二、被告楊某某不再承擔賠償責任。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5800元,減半收取2900元由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張家口市分公司負擔。
審判長:李建明
書記員:周峰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