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1,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陳某2,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原告:趙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四原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傳武,浙江融哲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上海闊海大浴場,住所地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qū)金高路XXX號。
投資人:王某某,總經理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浙江省臨海市。
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泉國,上海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兩被告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陳燕萍,上海高達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與被告上海闊海大浴場(以下簡稱闊海大浴場)、王某某違反安全保障義務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于2019年3月28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的共同委托訴訟代理人程傳武、被告闊海大浴場、王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金泉國、陳燕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闊海大浴場賠償原告死亡賠償金1,251,920元(62,596元/年×20年)、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0元、交通費1,000元、住宿費及餐飲費1,000元、喪葬費42,791元(85,582元×1/2)、被扶養(yǎng)人生活費(42,304元/年×5年×1/2)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42,304元/年×9年×1/2),合計1,642,839元中的40%;2、判令王某某對第1項請求承擔連帶責任。
事實和理由:原告分別是死者趙某某的母親、配偶、長女、次女。2017年12月2日23時,趙某某前往被告闊海大浴場進行洗浴,并于當晚夜宿于浴場休息大廳內。至次日早晨7時左右,趙某某醒來后在浴場吃過早餐,早餐后繼續(xù)去大廳休息,直至2017年12月3日晚23時,被被告的工作人員發(fā)現死亡,在此期間,趙某某已經在休息大廳連續(xù)躺了十六個小時之久。
原告認為,被告在休息大廳內未安排工作人員定期巡查,導致趙某某連續(xù)躺了16個小時后才被發(fā)現,嚴重貽誤了搶救時機。被告是洗浴、足浴、按摩等臨時性休息的娛樂場所,并非旅店賓館等住宿場所,自趙某某進入浴場至最終被發(fā)現死亡止,其在浴場內已經待了24小時之久,期間在大廳內竟然沒有相應的工作人員提供茶水或叫醒客人起床吃飯之類的基本服務,最終還是路過的服務生下班臨走前發(fā)現不對勁叫了趙某某一聲,才上前查看發(fā)現人已經不動了,不然趙某某被發(fā)現的時間肯定還要更晚。國務院關于《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一條規(guī)定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發(fā)現違法犯罪活動應立即向公安部門、文化部門報告,《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確定住宿業(yè)應當建立值班巡查制度,并依據該條款第三項應當建立或者配備與其規(guī)模相適應的保安人員。被告作為洗浴+住宿服務經營者,應建立巡查制度,及時叫醒死者。在從早上至晚上發(fā)現死亡的16個小時中,在監(jiān)控中并未看到有效的值班巡查,在死者躺下起的2小時后就再也沒有變動過睡眠姿勢和位置,若有完善的值班巡查制度,被告應當予以發(fā)現,而且死者躺著紋絲不動12個小時,應該有值班人員發(fā)現不符合常人睡眠,但被告人員未發(fā)現。被告在此事件中存在重大的安全管理漏洞,未盡到基本合理的安全保障義務,也沒有完善的安保制度和意識,對趙某某的死亡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被告闊海大浴場是個人獨資企業(yè),根據法律規(guī)定,王某某作為投資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
被告闊海大浴場辯稱,被告對死者的死亡沒有任何過錯,不同意原告的訴請。1.被告提供服務的范圍是洗浴+住宿,有特種行業(yè)許可證,在設施、設備、場所、服務方面上均盡到了合理安全保障義務。死者是猝死,不是外來因素或被告提供的設施設備或主動提供的服務中導致了死者的死亡。2.從視頻看,在視頻中可以看到被告的服務員一直在休息大廳來回走動,死者在早上吃過早飯后進入休息區(qū)躺下休息,在躺下前后均未出現任何異常行為和現象,躺在其周圍的其他顧客也沒有發(fā)現其任何異常。服務員只有應消費者的要求提供茶水、叫醒、咨詢、幫助等服務,一般客人也是要求自己睡覺時服務員不得打擾,本案死者事先沒有要求被告提供服務,工作人員在客人睡覺時沒有打擾客人的權力,不可能在客人睡覺時去叫醒、詢問客人,因此無法判斷死者是在睡覺還是已經死亡。被告的服務員并非是醫(yī)務人員,不具備發(fā)現睡著的顧客是死亡還是存活的專業(yè)技能,在沒有發(fā)現任何異常、沒有死者主動呼救等情況下,被告的工作人員難以發(fā)現死者是否需要救助,不存在原告所謂的延誤搶救。且原告未要求對死者進行解剖,對于死者死亡的原因和時間均未能確定,故談不上延誤搶救時機。3、被告不是養(yǎng)老院、醫(yī)院,沒有法定巡查義務,被告已盡到了基本的安保義務及服務場所的安保制度,原告主張被告應定期巡查等不是被告的法定義務。原告所稱的兩個規(guī)定中所規(guī)定的巡查制度是為了查違法犯罪活動,但本案死者死亡不是違法犯罪活動的后果,而是死者自身疾病所致,有無巡查、登記、值班與死者的死亡沒有關系。4.對原告主張的費用計算方法有異議。死亡賠償金應按照農村標準,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應據實際發(fā)生的票據結算,喪葬費應該按照上一年度城鎮(zhèn)職工的月平均收入的6個月計算,被扶養(yǎng)人及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應該按照農村標準,且如果陳某1有經濟來源,則其不屬于被扶養(yǎng)人,趙某某的計算年限為9年再乘以1/2。
經審理查明,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依次系本案死者趙某某的母親、妻子、長女、次女。趙某某的父親已于1982年死亡。
被告闊海大浴場是個人獨資企業(yè),投資人為被告王某某是,經營范圍為公共浴室、足浴、保健按摩、娛樂場所(游藝娛樂場所),取得沐浴住宿項目的特種待業(yè)許可證。
2017年12月2日23時,趙某某前往被告闊海大浴場進行洗浴,并于當晚夜宿于浴場二樓休息大廳內。至次日早晨7時多,趙某某醒來后在浴場吃過早餐,早餐后繼續(xù)去二樓大廳休息,此后一直躺在床上呈睡眠狀態(tài)。在趙某某躺著時,趙某某的旁邊床上曾有客人休息,被告有服務員不時進出為客人提供服務,進行打掃整理,無人發(fā)現有異常情況。2017年12月3日晚23時許,被告的工作人員柳某臨交班前至趙某某的床邊檢查垃圾桶,因趙某某是???,柳某記得中午12時左右趙某某也是躺在床上睡覺,遂叫了趙某某一聲,因趙某某未有反應而覺得奇怪,遂報告了該樓的領班,領班叫了還是沒反應,遂電話告知一樓的另一領班,另一領班前來查看后立即報“110”和“120”,“120”到場后確認趙某某已經死亡。醫(yī)院出具的居民死亡確認書中載明死亡原因為猝死。原告陳某2向警方表示對趙某某的死因有異議,警方告知其可申請尸體解剖,原告未申請解剖。陳某2還向警方表示趙某某平時說心慌。
趙某某的遺體于2017年12月21日火化。趙某某生前系農業(yè)戶籍,自2008年起在滬以靈活就業(yè)人員身份斷續(xù)繳納基本養(yǎng)老保險,期間在2011年下半年和2013年5月至2016年12月沒有繳費記錄。原告陳述陳某1共3個兒子,未提供子女情況證明和收入情況證明。原告未提供交通費、住宿費、餐飲費票據。
原告確認趙某某睡在大廳期間有其他客人在附近休息,服務員在有需求的時候才會進來提供服務、也有服務員進來打掃衛(wèi)生、進行整理。
上述事實,有下列證據證明:
一、原告提供的證據:
1.關于四原告與趙某某的親屬關系及趙某某的父親已去世的親屬關系證明、結婚證、村委會證明;
2.關于趙某某的居民死亡確認書、遺體火化證明;
3.上海市公安局案件接報回執(zhí)單、視頻光盤、對陳某2和柳某所作的詢問筆錄;
4.趙某某的出生醫(yī)學證明、關于陳某1由陳某2和另一子撫養(yǎng)的村委會出具的證明;
5.趙某某生前的養(yǎng)老保險歷年參保證明。
二、被告提供的上海市特種行業(yè)許可證。
三、當事人的陳述。
本院認為,本案的主要爭議焦點在于被告是否違反安全保障義務以致延誤了搶救趙某某的時機。原告認為被告未建立巡查制度,應當發(fā)現而未發(fā)現趙某某死亡的情況,對此,被告予以了辯駁,本院認為被告的辯駁有理,故予認同,對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原告所稱的《娛樂場所管理條例》所規(guī)定應當建立巡查制度,目的是為了預防和打擊違法犯罪活動,《上海市特種行業(yè)和公共場所治安管理條例》本身就是針對特種行業(yè)的治安管理,并非是為了防止在上述場所的相關人員因疾病而可能產生的不利后果。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七條的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的訴訟請求。
案件受理費10,371元,減半收取計5,185.50元,由原告陳某1、陳某2、趙某某、趙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李桔英
書記員:章欣貝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