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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與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原告:陳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電焊工,住公安縣,委托代理人:侯永權,湖北霞環(huán)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孱陵大道2號。法定代表人:高永新,該公司經(jīng)理。委托代理人:杜承瀧,公安縣斗湖堤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青吉工業(yè)園幸福路。法定代表人:龔德明,該公司經(jīng)理。被告:陳波,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工,住湖北省公安縣,委托代理人:劉魁,公安縣黃山頭法律服務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小軍,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工,住湖北省公安縣,

原告訴稱:2017年2月22日,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將辦公樓、科技樓裝飾裝潢工程及1號、2號車間的鋼結構安裝工程發(fā)包給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承建。合同簽訂后,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委托被告陳波具體施工,被告陳波又將1號、2號車間的鋼結構安裝工程承包給被告王小軍,被告王小軍雇請包括原告在內的勞務人員進行勞務作業(yè),口頭約定每天工資180元。2017年5月15日下午,原告在焊接安裝鋼構時,因型鋼脫落致原告從高空墜落摔傷。隨即被送至公安縣人民醫(yī)院救治113天,后轉至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救治6天。經(jīng)診斷,原告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伴癱瘓,右側第1、第4-12肋骨骨折。經(jīng)鑒定,原告?zhèn)闉橐粋€二級傷殘、一個九級傷殘,后期治療費為43800元,需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告住院期間,被告陳波支付了原告大部分醫(yī)療費,另賠償了原告50000元的其他損失。綜上,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將鋼結構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資質的被告陳波、被告陳波又將鋼結構安裝工程分包給不具資質的被告王小軍,被告王小軍作為雇主應對原告在從事雇傭活動中受傷所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及被告陳波因違法分包而應對原告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明知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存在違法分包行為而不予制止,也應對原告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F(xiàn)訴請四被告賠償原告醫(yī)療費、后續(xù)治療費、誤工費、住院伙食補助費、殘疾賠償金、護理費、營養(yǎng)費、殘疾輔助器具費、鑒定費、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1282904.18元并承擔本案訴訟費用。為支持訴請,原告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原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訴訟主體適格。2、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企業(yè)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訴訟主體適格。3、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企業(yè)基本信息打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基本信息及訴訟主體適格。4、被告陳波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籍證明復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訴訟主體適格。5、《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復印件一份、《鋼結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復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將相關工程承包給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施工的事實。6、證人葉某書面證詞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旨證明原告陳某受傷的過程。7、公安縣人民醫(yī)院診斷證明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zhèn)椤?、公安縣人民醫(yī)院出院記錄原件一份、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出院通知單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受傷后在兩家醫(y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事實。9、公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費臨時收據(jù)原件一份、“長江大藥房公安獅子口”店零售藥品及商品銷售小票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在公安縣人民醫(yī)院住院期間繳納了住院費3000元及在“長江大藥房公安獅子口店”購買藥品及生活用品共計人民幣301.50元的事實。10、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收費票據(jù)原件一份、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原件三份、公安縣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原件一份、公安縣二人民醫(yī)院門診收費票據(jù)原件三份。旨證明原告受傷后在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住院治療并支付住院及門診費2829.28元、支付公安縣人民醫(yī)院門診費234.90元、支付公安縣二人民醫(yī)院門診費1463.50元的事實。11、“山東邦樂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發(fā)票原件一份、“衡水清照商貿(mào)有限公司”發(fā)票原件一份、“衡水誠瑞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發(fā)票原件一份、“湖南科源醫(yī)療器材銷售有限公司”發(fā)票原件一份、網(wǎng)購“中通”發(fā)貨單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于2017年11月26日在潛江市事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網(wǎng)購導尿包、管用去人民幣145元;于2017年11月25日在“山東邦樂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輪椅一具,用去人民幣869元;于2017年11月26日網(wǎng)購一次性無菌導尿袋5件,用去人民幣145元;于2017年12月2日在“衡水清照商貿(mào)有限公司”購買護理床一張,用去人民幣980元;于2017年12月27日在“衡水誠瑞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買站立架一臺,用去人民幣38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在“湖南科源醫(yī)療器材銷售有限公司”購買可孚坐廁椅一張,用去人民幣193元的事實。12、公安孱陵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公孱陵(2017)法醫(yī)臨床鑒字第5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zhèn)麣埖燃墳橐惶幎?、一處九級,需大部分護理依賴,后續(xù)治療費為43800元人民幣。13、鑒定費發(fā)票原件一份、收據(jù)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支付鑒定費1930元人民幣的事實。14、公安縣獅子口鎮(zhèn)河口村村民委員會書面證詞原件一份。旨證明原告系該村村民,2010年至2017年期間在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從事焊工工作。15、《職業(yè)資格證書》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于2016年5月18日獲得“焊工四級”職業(yè)資質。16、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書面證詞原件一份、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2010年2月至2017年1月期間在該公司從事焊工工作。17、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2010年2月至2017年1月職工工資福利表復印件十四份。旨證明原告在該公司從事焊工工作的事實。18、公安縣獅子口鎮(zhèn)景陽崗村村民委員會書面證詞原件一份。旨證明該組村民王某2與被告王小軍系叔侄關系。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辯稱:我公司于2017年2月22日與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簽訂了《裝潢工程施工合同》和《鋼結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各一份。被告陳波系我公司前述兩項承包工程的負責人,被告王小軍系被告陳波聘請的工作人員。原告系我公司聘請的焊工。對原告在從事焊工工作中從高空墜地受傷的事實無異議。但原告自身存在違反安全操作規(guī)范的重大過錯,對自己受傷的后果應承擔主要責任。原告訴請分項損失計算標準過高,應依法核定。為支持答辯理由,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復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訴訟主體適格。2、工程施工資質復印件一份。旨證明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擁有合法的鋼構安裝施工資質。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沒有向本院提交答辯及相關證據(jù)。被告陳波辯稱:我是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聘請的工程負責人,被告王小軍是我的工作人員。原告受聘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并在該公司承包的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施工工地從事鋼梁的焊接工作。對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在施工工地焊接鋼梁時墜地受傷的事實沒有異議。但原告受傷前沒有系安全繩,同時也存在違反操作規(guī)程的情形,應對自己受傷的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另原告訴請分項損失計算標準過高,應依法核定。為支持答辯理由,被告陳波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證據(jù):1、證人鄧某調查筆錄原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旨證明原告于2017年5月15日下午在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鋼結構廠房施工現(xiàn)場從高空墜地受傷前沒有系安全繩,同時實施了違反鋼梁焊接操作規(guī)程行為的事實。2、證人王某2調查筆錄原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同證據(jù)一。3、證人王某1調查筆錄原件一份、身份證復印件一份。證明目的同證據(jù)一。被告王小軍辯稱:對原告陳述的受傷過程及損害結果無異議。但我是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雇請的工作人員,原告要求我賠償其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被告王小軍沒有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經(jīng)庭審質證,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對原告第1、2、3、4、5、6、7、8、10、11、13、14、15、16、17、18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因不屬于結算依據(jù)而對原告第9組證據(jù)中公安縣人民醫(yī)院3000元的臨時收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未能同時提交醫(yī)囑而對該組證據(jù)中“長江大藥房公安獅子口”店零售藥品及商品銷售小票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相關鑒定機構已經(jīng)就原告?zhèn)麣埖燃?、后期治療費、護理依賴出具了新的鑒定結論而對原告第12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被告陳波及被告王小軍對原告第1、2、3、4、5、6、7、8、10、13、15、18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因不屬于結算依據(jù)(發(fā)票)而對原告第9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未能同時提交發(fā)票而對原告第11組證據(jù)中潛江市事達實業(yè)有限公司網(wǎng)購導尿包、管發(fā)貨單復印件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對該組證據(jù)中其余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因相關鑒定機構已經(jīng)就原告?zhèn)麣埖燃?、后期治療費、護理依賴出具了新的鑒定結論而對原告第12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出證機構無權證明待證事實而對原告第14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沒有經(jīng)辦人簽字而對原告第16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因未能加蓋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財務專用章而對原告第17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原告及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對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的全部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原告因證人王某1未出庭作證而對被告陳波的第1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因證人鄧某及證人王某2與被告王小軍均為親屬關系而對被告陳波的第2、3組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提出異議。被告王小軍對被告陳波的全部證據(j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本院在審理過程中,被告陳波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申請對原告?zhèn)麣埖燃?、后期治療費數(shù)額、護理依賴程度進行重新鑒定。經(jīng)五方當事人共同推選,荊州長江法醫(yī)司法鑒定所接受鑒定委托并于2018年3月20日出具了“荊長法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結論為“被鑒定人陳某于2017年5月15日因意外致胸背部損傷的傷殘程度為一個二級傷殘、一個十級傷殘;建議給予后期治療費43800元人民幣;護理依賴程度評定為大部分護理依賴”。原告陳某、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在庭審中對“荊長法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61號”司法鑒定意見書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庭審過程中,被告陳波申請證人鄧某及證人王某2出庭作證。證人鄧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焊工,住公安縣獅子××鎮(zhèn)××號,身份證號碼。其證詞內容為“我與原告陳某均在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廠房施工工地工作。陳某負責U型槽改裝工作,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王小軍每天例會前都會跟我們進行安全宣傳,要求戴安全帽及系安全繩作業(yè)。2017年5月15日下午,我因工作休息喝水,經(jīng)過陳某工作的地方,看見陳某只戴了安全帽,沒有系安全繩,出于關心問了他為什么沒有系安全繩,他笑了笑沒有回答。另外,按照操作規(guī)程,應該是從下往上逐級焊接鋼梁,陳某為了省事,先將全部鋼梁的保險螺絲全部松掉,然后從上往下開始焊接,這樣做的最大危險性就是鋼梁容易松動。下午四、五點左右,陳某在焊接鋼梁時因鋼梁松動就從鋼梁上摔了下來”。證人王某2,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焊工,住公安縣獅子××鎮(zhèn)××號,身份證號碼。其證詞內容為“我與原告陳某是在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廠房施工工地上認識的。2017年5月15日,我看見陳某先將所要焊接鋼梁的保險螺絲全部松掉,然后從上往下開始焊接。陳某的行為違反了焊接工作的正常程序。同時陳某僅戴了安全帽,沒有系安全繩,和陳某一起工作的地面工作人員還提醒過陳某要系安全繩,陳某說蠻麻煩,不系。因為我們做焊工的平時都是互相提醒做好安全措施,老板(被告陳波)平時也是這樣經(jīng)常囑咐。當天下午三、四點鐘左右,陳某就從鋼梁上摔落下來”庭審后,本院依職權對原告方證人葉某作了詢問筆錄一份。證人葉某,男,漢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務工,住公安縣獅子××鎮(zhèn)農(nóng)興村××號,身份證號碼。其證詞內容為“我與被告陳某同村同組,相識較早。被告陳某受傷前我們都在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廠房內工作。2017年5月15日下午,我、熊克強、陳某被分在一組,熊克強和陳某負責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廠房內鋼梁上方的焊接工作,我因為沒有焊工資質,就在下面幫他們遞工具和材料。工地負責人王小軍曾再三囑咐我們施工時要系好安全繩、戴好安全帽(安全繩就放在工地旁),焊接鋼梁時要逐級由下往上進行。在進行焊接作業(yè)時,被告陳某沒有系安全繩,同時為了方便和省事,還將固定鋼梁的螺桿和螺帽全部松開后從上面往下逐級焊接。在陳某從鋼梁上跌落下來前半小時,曾有旁邊工友經(jīng)過發(fā)現(xiàn)他沒有系安全繩而提醒過他,但陳某不以為意,沒有理睬。我也曾提出將安全繩拿過來,幫陳某和熊克強他們系上,他們也拒絕了。大概下午五點半鐘左右,因鋼梁一端松動脫落,陳某就摔了下來,當時就昏迷不醒。在場工友急忙打急救電話。半小時后,救護車將陳某送到公安縣人民醫(yī)院救治”。原告陳某、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對證人葉某證言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均無異議。上述原、被告均無異議之證據(jù)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原告第9組證據(jù),醫(yī)療機構臨時收費收據(jù)和超市購物小票均不屬于結算憑證,該組證據(jù)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第11組證據(jù)中網(wǎng)購“中通”發(fā)貨單,該發(fā)貨單不屬于結算憑證,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該組證據(jù)中其余證據(jù)均具備真實性、合法性、關聯(lián)性,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原告第12組證據(jù),因原告陳某認可“荊長法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61號”司法鑒定結論,該組證據(jù)已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第14組證據(jù),務工證明應由務工單位出具,公安縣獅子口鎮(zhèn)河口村村民委員會無權出具務工證明,該組證據(jù)不具合法性,本院不予采納;關于原告第16組證據(jù),該“證明”加蓋了“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的公章,沒有經(jīng)辦人簽字,存在證據(jù)瑕疵。被告陳波及被告王小軍雖以此為由,對該組證據(jù)的合法性提出異議,但對該組證據(jù)證詞內容及第17組證據(jù)中職工工資福利表的真實性均未提出異議,視為認可其待證事實。原告第16組證據(jù)的瑕疵不影響其合法性,被告陳波及被告王小軍的異議理由不能成立,該組證據(jù)具備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納;關于原告第17組證據(jù)職工工資福利表復印件,復印件均加蓋了“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的行政公章,能夠證實職工工資福利表復印件的真實性,被告陳波及被告王小軍以“未能加蓋財務公章”從而否認其合法性的異議理由沒有法律依據(jù),不能成立,原告第17組證據(jù)具備合法性,本院予以采納;關于被告陳波第1、2組證據(jù),證人鄧某及證人王某2的證詞,原告陳某對證人葉某證詞內容的真實性不持異議,雖然證人鄧某及證人王某2與被告王小軍系親屬關系,但鑒于證人鄧某及證人王某2的證詞內容與證人葉某的證詞內容一致,被告陳波第1、2組證據(jù)沒有顯示利益傾向性,二證人的證詞內容公正、客觀,本院予以采納;基于同樣的理由,被告陳波第3組證據(jù),本院亦予以采納。經(jīng)審理查明:2017年2月2日,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簽訂了《鋼結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一份,將該公司位于公安縣斗湖堤鎮(zhèn)青吉工業(yè)園內的1號、2號車間的鋼構安裝工程承包給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2017年4月15日,原告陳某受被告王小軍邀請到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所承包的上列車間施工工地從事鋼梁的焊接工作,口頭約定每天報酬170元。上崗前,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委派工作人員即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對鋼梁的焊接流程進行了說明,要求從下至上逐級焊接并做好安全防護措施(戴好安全帽、系好安全繩),并配備了安全帽和安全繩。2017年5月15日,原告陳某與工友熊克軍、葉某一組在車間內進行焊接作業(yè)。為方便操作,原告陳某只佩戴了安全帽,沒有系安全繩,同時將固定鋼梁的螺絲預先擰下,站在鋼梁最上方往下逐級焊接。施工過程中,工友鄧某、葉某均提示過原告陳某要系好安全繩,原告陳某不予理睬。當日下午5點左右,因鋼梁一端松動,原告陳某不慎從離地近七米的鋼梁上滑落墜地并受傷昏迷。經(jīng)在場工友撥打急救電話,原告被送至公安縣人民醫(yī)院救治。次日,原告在該院被實行“T12椎體爆裂性骨折切開復位脊柱釘棒系統(tǒng)內固定+全椎板切除減壓術”。住院113天后,原告于2017年9月5日出院,原告住院期間醫(yī)療費用全部由被告陳波墊付。出院診斷為“胸12椎體爆裂性骨折;截癱;蛛網(wǎng)膜下腔出血;雙下肺少許節(jié)段性不張;右側少許胸腔積液;右側第1、4-12肋骨骨折”。出院后,原告于2017年9月26日在該院支付門診檢查費及藥品費共計人民幣234.90元。2017年9月30日,原告在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門診購買中草藥用去人民幣91.50元。2017年10月20日,原告在公安縣二人民醫(yī)院門診支付檢查費及購買中草藥共用去人民幣1299.70元。2017年11月7日,原告在公安縣二人民醫(yī)院支付門診檢查費163.80元。2017年11月10日,原告再次入住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治療,住院6天后出院。原告支付本次住院醫(yī)療費2325.98元。出院后,原告于2017年12月29日另支付公安縣中醫(yī)醫(yī)院門診檢查費411.80元。2017年12月28日,公安孱陵法醫(yī)司法鑒定所就原告陳某的傷情出具了“公孱陵(2017)法醫(yī)臨床鑒字第503號”司法鑒定意見書一份。鑒定原告?zhèn)麣埖燃墳橐惶幎墶⒁惶幘偶?,需大部分護理依賴,后續(xù)治療費為43800元人民幣。原告為此支付鑒定費1930元人民幣。原告出院后,被告陳波另向原告支付了賠償款計人民幣50000元。另查明:原告住院期間于2017年11月25日在“山東邦樂購電子商務有限公司”購買輪椅一具,用去人民幣869元;于2017年12月2日在“衡水清照商貿(mào)有限公司”購買護理床一張,用去人民幣980元;于2017年12月27日在“衡水誠瑞醫(yī)療器械有限公司”購買站立架一臺,用去人民幣380元;于2017年12月28日在“湖南科源醫(yī)療器材銷售有限公司”購買可孚坐廁椅一張,用去人民幣193元。共計花費人民幣2422元。原告陳某為農(nóng)業(yè)家庭戶戶籍性質,原居住地為公安縣獅子口鎮(zhèn)農(nóng)興村五組12號,從2010年開始,原告離開原居住地,前往湖北荊江農(nóng)機有限公司務工,直至本案事故發(fā)生。
原告陳某與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糾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審判員張華翔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委托代理人侯永權、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杜承瀧、被告陳波委托代理人劉魁、被告王小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經(jīng)本院傳喚未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與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在自愿、公平協(xié)商的基礎上簽訂的《鋼結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沒有損害國家、集體、第三方利益,沒有違反法律及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為合法、有效之合同。原告陳某受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雇請和指派,從事該公司承接的施工工地的鋼梁焊接工作,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向原告陳某發(fā)放勞務報酬,雙方形成勞務關系。提供勞務一方因勞務自己受到損害的,根據(jù)雇主和勞務方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責任。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明知原告陳某從事的是高空作業(yè),卻沒有在施工現(xiàn)場安排專人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對原告在施工中的不當行為及時制止和糾正,疏于管理,應對原告從施工現(xiàn)場高空墜落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主要責任。原告陳某具備焊工專業(yè)資質,在從事本案雇傭活動中,故意違反鋼梁焊接的操作流程,不系安全繩,并在其他工友提醒和勸說后仍拒絕改正。致使鋼梁一端松動后失足從高空墜落,應對自己受傷的損害后果承擔次要責任。酌定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擔本案事故60%責任,原告陳某承擔40%責任。原告沒有提交證據(jù)證明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在與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簽訂《鋼結構廠房工程承包合同》時存在過錯,其訴請要求被告湖北泰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承擔本案事故責任并賠償其損失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均系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工作人員,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的職務行為歸責于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原告訴請被告陳波、被告王小軍因系本案鋼結構安裝工程實際承包人而承擔本案事故責任、賠償其損失也沒有法律依據(jù),本院不予支持。原告離開原居住地前往城鎮(zhèn)務工時間離本案事故的發(fā)生已經(jīng)屆滿一年,原告訴請按照湖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城鎮(zhèn)居民人均可支配年收入標準來計算傷殘賠償金的數(shù)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因本案交通事故導致身體殘疾,符合精神受損的條件,本院酌定原告陳某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損失為30000元。原告訴請按照湖北省2017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在崗職工人均年平均收入標準來計算護理費損失,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3570元營養(yǎng)費損失與事實及法律相符,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訴請殘疾輔助器具費均系為康復身體所支付的必然費用,且各方當事人均不持異議,該項訴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沒有提交交通費票據(jù),但鑒于交通費為原告在本案中必然支出的費用,本院酌定原告本項損失為2000元。參考荊州長江法醫(yī)司法鑒定所“荊長法司鑒所(2018)臨鑒字第61號”司法鑒定意見及湖北省統(tǒng)計部門公布的2017年度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確認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如下:1、醫(yī)療費4527.68元。2、后期治療費43800元。3、住院伙食補助費5950(119天×50元)元。4、營養(yǎng)費3570(119天×30元)元。5、護理費522832(32677元×20年×80%)元。6、誤工費37740(170元×222天)元。7、傷殘賠償金540702.40(29386元×20年×92%)元。8、精神損害撫慰金30000元。9、鑒定費1930元。10、殘疾輔助器具費2422元。11、交通費2000元。上述損失共計人民幣1195474.08元。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應按照承責比例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17284.45元,原告陳某其余損失自行承擔?,F(xiàn)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三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賠償原告陳某各項損失共計人民幣717284.45元。二、駁回原告陳某的其他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人民幣8173元,被告荊州市三鑫鋼結構有限公司承擔4903.80元,原告陳某承擔3269.20元。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張華翔

書記員:張靜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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