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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某與李某某股權轉讓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

2021-06-09 塵埃 評論0

李某某
周文寧(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
陳某某
吳雄鷹(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

上訴人(原審被告):李某某,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股東。
委托代理人:周文寧,湖北開成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原股東。
委托代理人吳雄鷹,湖北恒康律師事務所律師。
上訴人李某某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股權轉讓合同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咸寧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鄂咸寧民中初字第6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由審判員李小丹擔任審判長,代理審判員胡晟、張炎參加評議的合議庭,于2014年8月28日公開開庭審理了本案。
上訴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周文寧,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吳雄鷹到庭參加訴訟。
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陳某某一審時訴稱:2013年4月24日,陳某某與李某某簽訂一份《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約定陳某某將其持有的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翔盛公司)47%的股權轉讓給李某某,李某某在協(xié)議簽署之后兩個工作日內(nèi)向陳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940萬元。
但李某某在支付100萬元后,余款以各種理由拖延給付。
請求判令李某某向陳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840萬元并承擔延遲支付股權轉讓款造成的損失78400元。
本案一審訴訟過程中,陳某某當庭變更其訴訟請求,請求判令:1、李某某按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凈資產(chǎn)的10%支付股權轉讓款;二、李某某支付陳某某股權溢價款360萬元;3、李某某支付陳某某違約金100萬元;4、由李某某承擔全部訴訟費用。
李某某一審時答辯稱:(一)雙方于2013年4月24日簽訂的《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協(xié)議書》,只是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而簽訂的協(xié)議,并非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是一份無效合同;(二)《翔盛投資湖北有限公司股東會決議》是股權轉讓時,明確各股東及股權受讓人權利義務的協(xié)議,是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為有效協(xié)議。
該決議約定,清理公司賬目,截止2013年4月24日公司凈資產(chǎn),經(jīng)各方簽字確認后,在五個工作日內(nèi),由李某某向各股東支付按凈資產(chǎn)額計算的股權轉讓款。
股東會決議雖約定在辦理完股權變更登記手續(xù)后七日內(nèi)支付股權轉讓款,但因公司凈資產(chǎn)并沒有確認,股權價格無法核算,支付股權轉讓款的條件沒有成就,李某某不存在違約行為。
請求駁回陳某某的全部訴訟請求。
原審查明:翔盛公司于2009年3月6日成立,成立時注冊資本2000萬元,2011年5月26日翔盛公司減少注冊資本至1000萬元。
2011年12月,陳某某以支付120萬元價款受讓取得翔盛公司原股東黃海清2.5%、葉永泰2.5%、楊華5%的股權,共計持有翔盛公司10%的股權。
2012年1月,翔盛公司增加注冊資本至2000萬元,陳某某于同月5日按其所持10%的股份增加出資100萬元,翔盛公司于2012年1月10日辦理了增加注冊資本及股東變更登記。
2012年11月,陳某某分別與翔盛公司股東蔣勇、金銘勇簽訂股權轉讓協(xié)議,確定以449.5萬元受讓蔣勇31%的股權,以87萬元受讓金銘勇6%的股權。
協(xié)議簽訂后,于2012年11月29日辦理了股權變更登記,陳某某共計持有翔盛公司47%的股權,但陳某某未支付蔣勇、金銘勇上述股權轉讓款。
2013年4月9日,翔盛公司股東蔣勇、金銘勇、陳某某與李某某在上海簽訂了一份備忘錄,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為:1、陳某某將持有的翔盛公司47%的股權、蔣勇將10%的股權、曾軍將9%股權轉讓給李某某;該條還說明陳某某所持47%的股權中,受讓了蔣勇31%的股權、金銘勇6%的股權,因未支付股權轉讓款,李某某支付股權轉讓款時應一部分支付蔣勇、金銘勇,具體金額由三人協(xié)商;2、翔盛公司整體溢價1800萬元作為股權轉讓的前提條件;3、簽訂正式轉讓合同時,李某某將公司凈資產(chǎn)按股東所持股份支付,公司整體變更完成后,將溢價部分支付蔣勇、金銘勇、陳某某、曾軍;4、如有違約,由違約方支付守約方100萬元。
2013年4月24日,翔盛公司全體股東蔣勇、金銘勇、曾軍、李浩、陳某某與李某某就股權轉讓事宜召開股東大會,并通過股東會決議,主要內(nèi)容為:1、翔盛公司股東蔣勇41%的股權、陳某某10%的股權、曾軍9%的股權、李浩5%的股權、金銘勇6%的股權轉讓給李某某;清理公司財務賬目,截止至2013年4月24日公司凈資產(chǎn),經(jīng)各方簽字確認后,李某某按凈資產(chǎn)計算應支付給各股東股權轉讓款;2、股權溢價支付約定,(1)李某某直接向陳某某支付溢價200萬元;(2)李某某另向陳某某支付10%的股權溢價款160萬元,支付蔣勇41%的股權溢價款636萬元,支付曾軍9%股權溢價款144萬元,支付李浩5%的股權溢價款80萬元,支付金銘勇6%的股權溢價款58萬元。
李某某合計應支付股權溢價1278萬元。
3、公司凈資產(chǎn)確認后5個工作日內(nèi),由李某某向各股東支付按凈資產(chǎn)額計算得出的股權款項。
4、完成辦理股權轉讓所需相關審批、工商變更登記全部法律手續(xù)后七個工作日內(nèi),李某某向股東支付完約定的所有款項。
同日,為辦理工商變更登記手續(xù),陳某某與李某某簽訂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陳某某將登記在其名下的翔盛公司47%的股權以940萬元轉讓給李某某。
李某某于當日支付陳某某100萬元。
2013年5月2日,翔盛公司在工商部門辦理了股東、股權變更登記,登記李某某出資1420萬元,持有翔盛公司71%的股權。
因李某某未按2013年4月24日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及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向陳某某支付下欠股權轉讓款,2013年6月27日,陳某某以2013年4月24日與李某某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為債權憑據(jù),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李某某以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股權轉讓價格940萬元履行給付義務,本案第一次開庭時,陳某某認可李某某答辯提出的應按2013年4月24日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履行股權轉讓義務的抗辯理由,當庭變更了訴訟請求,要求李某某按2013年4月24日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內(nèi)容按翔盛公司凈資產(chǎn)支付股權轉讓款及股權溢價款360萬元,并承擔違約金100萬元。
訴訟中,因雙方對翔盛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向本院申請司法鑒定。
受本院委托,咸寧信達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對翔盛公司截止2013年4月30日的凈資產(chǎn)數(shù)額進行司法會計鑒定,于2013年11月22日作出咸信會鑒字(2013)130號司法會計鑒定報告。
鑒定結論為:截止2013年4月30日,翔盛公司凈資產(chǎn)(所有者權益)總額20261825.21元。
訴訟中,李某某對此鑒定結論提出質(zhì)疑,認為:1、翔盛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原股東抽逃550萬元,實收資本為1450萬元,應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550萬元;2、前任股東與中信建筑設計研究院總院有限公司簽訂的合同價21萬元的《城市規(guī)劃設計合同》及合同價1770700元的《民用建筑工程設計合同》,執(zhí)行難度較大,準備予以廢除,應作費用支出。
鑒定報告附件二調(diào)增至開發(fā)成本中的兩項費用6萬元及泉湖村規(guī)劃設計費2000元系翔盛公司前期設計費,應計入當期費用。
上述四筆費用共計應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2042700元;3、深圳辦事處費用544.5元、業(yè)務招待費1422元是2013年4月30日前發(fā)生的費用,應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1966.5元;4、陳某某任公司執(zhí)行董事期間往其個人賬戶匯款3000萬元,涉嫌挪用公款問題,且公司股東更換頻繁,涉及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公司代扣代繳的問題,審計報告對此未進行預提,存有重大遺漏。
針對李某某對司法鑒定提出的異議,原審法院歸納,本案爭議焦點為:1、翔盛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實收資本為1450萬元,未補足的出資550萬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2、翔盛公司已付四筆設計費2042700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3、深圳辦事處費用544.5元、業(yè)務招待費1422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4、股東涉嫌挪用公款及股東股權轉讓個人所得稅公司代扣代繳應否預提。
(一)關于翔盛公司注冊資本2000萬元,實收資本為1450萬元,未補足的出資550萬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的問題。
翔盛公司2009年3月6日由股東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出資成立,成立時登記注冊資本2000萬元,股東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各認繳出資500萬元,分別持有公司25%的股權,股東首期出資為1000萬元。
首期出資后,各股東又于當年從翔盛公司匯款550萬元至關聯(lián)單位,其中陳建雄匯250萬元,葉永泰匯100萬元、黃海清匯100萬元、金銘勇匯100萬元,匯出款項未作應收賬款處理,直接沖減了各股東實收資本。
2009年9月27日,陳建雄將持有的25%的股權均分轉讓給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
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各認繳出資666.667萬元,各持有公司33.33%的股權。
2010年2月10日,翔盛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了股東變更登記,變更登記內(nèi)容為,葉永泰出資50萬元,持有公司2.5%的股權;黃海清出資50萬元,持有公司2.5%的股權;金銘勇出資250萬元,持有公司25%的股權;蔣勇出資1020萬元,持有公司51%的股權;曾勇出資180萬元,持有公司9%的股權;楊華出資100萬元,持有公司5%的股權;李浩出資100萬元,持有公司5%的股權。
本案鑒定過程中,對此次變更登記,鑒定機構依據(jù)翔盛公司股東金銘勇提交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在鑒定報告中認定,2010年2月8日,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蔣勇、曾軍、楊華、李浩簽訂了一份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的主要內(nèi)容為,葉永泰將其持有的翔盛公司30.83%的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以現(xiàn)金200萬元和承擔葉永泰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債務沖抵股權轉讓款;黃海清將其持有的翔盛公司30.83%的股權作價300萬元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以現(xiàn)金200萬元和承擔黃海清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債務沖抵股權轉讓款;金銘勇將其持有的翔盛公司8.33%的股權作價154萬元轉讓給受讓方,受讓方以現(xiàn)金54萬元和承擔金銘勇向公司借款100萬元的債務沖抵股權轉讓款;受讓方蔣勇按51%的股權支付330.8萬元,曾軍按9%的股權支付58.4萬元,楊華按5%的股權支付32.4萬元;債務300萬元在公司有盈利時由各股東按持股比例葉永泰2.5%、黃海清2.5%、金銘勇25%、蔣勇51%、曾軍9%、李浩5%從分紅中填補,公司虧損時由金銘勇、蔣勇、曾軍、楊華、李浩按相應股權比例承擔;陳建雄股權轉讓給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三人所形成的的250萬元債務,由調(diào)整后的新股東按新股權比例承擔或從利潤分紅中填補。
鑒定部門依據(jù)上述股權轉讓協(xié)議,認為翔盛公司2000萬元注冊資本雖有550萬元尚未補足,但根據(jù)2010年2月8日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約定,由受讓股權的股東按股權比例承擔,屬于翔盛公司債權,計入股權受讓人應收款,故不應扣減公司凈資產(chǎn)。
李某某認為,2010年2月8日,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蔣勇、曾軍、楊華、李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真實性未經(jīng)原全體股東確認,不能作為認定事實依據(jù);翔盛公司實收資本1450萬元,尚有550萬元注冊資本未繳納,故應在凈資產(chǎn)中予以扣減。
原審認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所有的股東投入的資本一律不得抽回,由公司行使財產(chǎn)權。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第十三條規(guī)定,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十九條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公司請求該股東履行出資義務、受讓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受讓人根據(jù)前款規(guī)定承擔責任后,向該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追償?shù)?,人民法院應予支持?br/>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根據(jù)上述法律規(guī)定,本案翔盛公司發(fā)起人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首次出資1000萬元后,又將出資款550萬元轉出至關聯(lián)單位,并沖減各自出資資本,屬于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行為,應承擔補足出資的責任。
其后股東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將股權進行轉讓,無論2010年2月8日,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蔣勇、曾軍、楊華、李浩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真實有效,股權轉讓人未履行的550萬元出資義務并未免除,公司仍可請求股權轉讓人履行出資義務,并由股權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 ?規(guī)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在當事人之間產(chǎn)生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
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guī)定履行義務。
故鑒定機構將此550萬元作為公司債權予以確認,并無不當。
公司的凈資產(chǎn)是指公司的資產(chǎn)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而公司資產(chǎn)總額為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jīng)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chǎn)、債權和其他權利。
翔盛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550萬元屬于公司債權,為公司資產(chǎn)的組成部分,不能從中扣減,故也不能調(diào)減鑒定機構確定的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
對李某某的此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二)關于翔盛公司已付四筆設計費2042700元,應否作為當期費用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的問題。
鑒定機構認為設計費用屬于開發(fā)成本費,不能作當期支出費用列支。
鑒定機構的認定符合會計原理,故該四筆設計費不能扣減鑒定機構確認的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
對李某某的此抗辯理由不予支持。
(三)關于深圳辦事處費用544.5元、業(yè)務招待費1422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的問題。
本院認為:翔盛公司股東會對股權轉讓事宜形成的決議,是翔盛公司股東與李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決議內(nèi)容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的構成要件,程序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
陳某某與李某某據(jù)此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亦為合法有效。
(一)關于翔盛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550萬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翔盛公司發(fā)起人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首次出資1000萬元后,又將出資款550萬元轉出至關聯(lián)單位,由此形成翔盛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其后翔盛公司股東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將股權進行轉讓,無論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蔣勇、曾軍、楊華、李浩于2010年2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真實有效,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負有履行550萬元的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請求股權轉讓人履行出資義務。
故鑒定機構將此550萬元作為公司債權予以確認并無不當。
公司的凈資產(chǎn)是指公司的資產(chǎn)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而公司資產(chǎn)總額為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jīng)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chǎn)、債權和其他權利。
本案翔盛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550萬元屬于公司債權,系公司資產(chǎn)的組成部分,鑒定機構確定為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并無不當。
此外翔盛公司已付的四筆設計費2042700元屬于開發(fā)成本費,不能作當期支出費用列支。
深圳辦事處費用544.5元、業(yè)務招待費1422元,均已計入翔盛公司2013年5月的會計記賬憑證中。
根據(jù)股東會決議的約定,清理公司財務賬目,核算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4月24日,這兩筆費用為5月份才報銷記賬,因超出雙方約定的時間范疇,故鑒定機構未納入鑒定范圍正確。
(二)關于李某某賠償陳某某遲延支付股權轉讓款及溢價款損失的利息起息時間問題。
翔盛公司的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已于2013年5月2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依據(jù)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約定,李某某應于該日后的七個工作日內(nèi)即2013年5月13日支付完約定的所有款項,但李某某僅向陳某某支付100萬元,余款未予支付。
故原審法院確定李某某賠償遲延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利息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并無不當。
(三)關于原審法院確認李某某向陳某某支付股權整體溢價款200萬元,10%股權對應溢價款160萬元是否恰當?shù)膯栴}。
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明確約定,李某某直接向陳某某支付股權溢價款200萬元,另向陳某某支付10%的股權溢價款160萬元。
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李某某應向陳某某支付的股權溢價款數(shù)額符合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約定。
李某某主張溢價款的約定是股權轉讓方虛報注冊資本的欺詐行為誘導李某某所致,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依法不能成立。
(四)關于陳某某是否存在惡意提高訴訟標的,凍結李某某47%的股權,應因此賠償李某某的損失問題。
陳某某作為一審原告,訴請李某某向其支付股權轉讓款及損失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
雖然陳某某起訴時的標的為900余萬,但開庭時變更為600余萬元。
原審法院對陳某某訴請金額未予全部支持。
未支持部分的訴訟費用已判令由陳某某負擔。
陳某某依法申請法院凍結李某某的股權,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李某某雖認為陳某某因此給其造成損失,但李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亦未在一審時提起反訴。
故本院對李某某主張陳某某惡意提高訴訟標的凍結其股權應賠償其損失的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李某某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
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1148元,由李某某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翔盛公司股東會對股權轉讓事宜形成的決議,是翔盛公司股東與李某某的真實意思表示,決議內(nèi)容符合股權轉讓合同的構成要件,程序亦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對股權轉讓的規(guī)定,應為合法有效。
陳某某與李某某據(jù)此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亦為合法有效。
(一)關于翔盛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550萬元應否調(diào)減公司凈資產(chǎn)的問題。
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翔盛公司發(fā)起人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首次出資1000萬元后,又將出資款550萬元轉出至關聯(lián)單位,由此形成翔盛公司與其股東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
其后翔盛公司股東葉永泰、黃海清、陳建雄、金銘勇在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情況下將股權進行轉讓,無論葉永泰、黃海清、金銘勇作為轉讓方與受讓方蔣勇、曾軍、楊華、李浩于2010年2月8日簽訂的股權轉讓協(xié)議是否真實有效,股權轉讓人和受讓人均負有履行550萬元的出資義務,公司有權請求股權轉讓人履行出資義務。
故鑒定機構將此550萬元作為公司債權予以確認并無不當。
公司的凈資產(chǎn)是指公司的資產(chǎn)總額減去負債以后的凈額,而公司資產(chǎn)總額為公司擁有或控制的能以貨幣計量的經(jīng)濟資源,包括各種財產(chǎn)、債權和其他權利。
本案翔盛公司股東未履行出資義務的550萬元屬于公司債權,系公司資產(chǎn)的組成部分,鑒定機構確定為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并無不當。
此外翔盛公司已付的四筆設計費2042700元屬于開發(fā)成本費,不能作當期支出費用列支。
深圳辦事處費用544.5元、業(yè)務招待費1422元,均已計入翔盛公司2013年5月的會計記賬憑證中。
根據(jù)股東會決議的約定,清理公司財務賬目,核算公司凈資產(chǎn)數(shù)額的截止時間為2013年4月24日,這兩筆費用為5月份才報銷記賬,因超出雙方約定的時間范疇,故鑒定機構未納入鑒定范圍正確。
(二)關于李某某賠償陳某某遲延支付股權轉讓款及溢價款損失的利息起息時間問題。
翔盛公司的股東、股權變更登記已于2013年5月2日在工商部門辦理,依據(jù)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約定,李某某應于該日后的七個工作日內(nèi)即2013年5月13日支付完約定的所有款項,但李某某僅向陳某某支付100萬元,余款未予支付。
故原審法院確定李某某賠償遲延支付股權轉讓款的利息時間為2013年5月13日并無不當。
(三)關于原審法院確認李某某向陳某某支付股權整體溢價款200萬元,10%股權對應溢價款160萬元是否恰當?shù)膯栴}。
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明確約定,李某某直接向陳某某支付股權溢價款200萬元,另向陳某某支付10%的股權溢價款160萬元。
原審法院據(jù)此認定李某某應向陳某某支付的股權溢價款數(shù)額符合翔盛公司股東會決議的約定。
李某某主張溢價款的約定是股權轉讓方虛報注冊資本的欺詐行為誘導李某某所致,但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實,依法不能成立。
(四)關于陳某某是否存在惡意提高訴訟標的,凍結李某某47%的股權,應因此賠償李某某的損失問題。
陳某某作為一審原告,訴請李某某向其支付股權轉讓款及損失符合雙方約定和法律規(guī)定。
雖然陳某某起訴時的標的為900余萬,但開庭時變更為600余萬元。
原審法院對陳某某訴請金額未予全部支持。
未支持部分的訴訟費用已判令由陳某某負擔。
陳某某依法申請法院凍結李某某的股權,是依法行使自己的權利,李某某雖認為陳某某因此給其造成損失,但李某某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亦未在一審時提起反訴。
故本院對李某某主張陳某某惡意提高訴訟標的凍結其股權應賠償其損失的上訴理由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李某某提出的各項上訴理由均不能成立,原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審判程序合法,實體處理恰當。

經(jīng)合議庭評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本案二審案件受理費71148元,由李某某負擔。

審判長:李小丹

書記員:華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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