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涿州市。
委托代理人武鵬飛,北京市盈科(石家莊)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靳某作,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淶水縣。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130600805944471K。
負責人邢運江,系該公司總經理。
地址保定市。
委托代理人李紹國,系該公司員工。
原告陳某某與被告靳某作、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以下簡稱人保保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武鵬飛、被告靳某作、被告人保保定的委托代理人李紹國到庭參加了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請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92143.13元;2、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事實與理由:2018年11月4日12時50分許,靳某作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松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念疃花卉前,因躲避其他車輛措施不當與路中隔離護欄相撞,后駛入逆行又與陳某某駕駛冀F×××××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后冀F×××××失控后又與路中隔離護欄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靳某作、陳某某受傷,隔離護欄損壞,造成交通事故。經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調查并認定,靳某作負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被告靳某作系肇事車輛冀F×××××車輛的所有人,其向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險,本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認為,該侵權行為使其在身體上造成了損害,精神上帶來了痛苦,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被告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為維護原告合法權益,特訴至貴院,請求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
被告靳某作辯稱,對事故發(fā)生的事實認可,事故車輛在保險公司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50萬元含不計免賠,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間內,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應由被告保險公司進行賠付。
被告人保保定辯稱,對事故發(fā)生事實及責任認定無異議,請求法院核實靳某作駕駛資格及車輛行駛證是否合法有效,在上述兩證均符合保險所報銷必備的條件下,我公司同意在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合理合法的損失,因本案還涉及三者護攔的損失,應考慮預留部分限額賠償護攔。依據(jù)保險相關免賠規(guī)定,我公司不承擔訴訟費、鑒定費等間接損失。
經審理查明,2018年11月4日12時50分許,靳某作駕駛冀F×××××小型轎車沿松高路由西向東行駛至念疃花卉前,因躲避其他車輛措施不當與路中隔離護欄相撞,后駛入逆行又與陳某某駕駛冀F×××××小型轎車由東向西行駛相撞,后冀F×××××失控后又與路中隔離護欄相撞,致雙方車輛損壞,靳某作、陳某某受傷,隔離護欄損壞,造成交通事故。后經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靳某作負此事故全部責任,陳某某無責任。
事故發(fā)生后,原告陳某某于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27日(實際住院23天)在涿州市醫(yī)院住院治療,醫(yī)院診斷為1、右側股骨干骨折,2、右側髕骨骨折,3、肋骨骨折(左側第1-6肋),4、雙肺細支氣管炎,5、左側股骨頸骨折術后,6、輕度貧血,7、低蛋白血癥,8、低鈉血癥,9、低氯血癥。建議:1、患者于2018年11月4日至2018年11月27日在我院住院行手術治療,好轉出院。2、對癥治療,術后6周、3月、6月、1年門診復查,有異常情況隨時來診……4、加強營養(yǎng),右下肢功能鍛煉,建議休息1月。
2019年9月26日,涿州市林家屯鎮(zhèn)陳家屯村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一份,證明我村陳某某(xxxx年xx月xx日出生)有姐姐陳愛芹(xxxx年xx月xx日出生),母親劉玉芳(xxxx年xx月xx日出生),陳某某有倆個孩子,陳昊(xxxx年xx月xx日出生),次子陳宇(xxxx年xx月xx日出生),劉玉芳(母親)因病無勞動能力和生活來源依靠以上兩名子女(陳某某和陳愛芹)共同贍養(yǎng)。
2019年5月29日,涿州市人民法院委托涿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對原告陳某某的傷殘等級及誤工期、護理期、營養(yǎng)期進行鑒定,鑒定意見為1、被鑒定人陳某某因傷殘致左側多發(fā)肋骨骨折(6根)致殘程度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2、被鑒定人陳某某因傷致右膝關節(jié)活動功能喪失25%以上致殘程度亦已構成人體損傷十級傷殘。3、骨折內固定物傷后一年需二次手術取出。4、被鑒定人陳某某因傷綜合評定其誤工期為205天、護理期為120天、營養(yǎng)期為90天。
另查明,被告靳某作駕駛的事故車輛冀F×××××小型轎車在被告人保保定處投有交強險及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且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
本院認定原告的各項損失:醫(yī)療費52599.0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300元(100元/天*23天),營養(yǎng)期根據(jù)涿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90天,營養(yǎng)費4500元(50元/天*90天),護理期根據(jù)涿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為120天,護理費原告主張按2019年河北省居民服務業(yè)標準計算本院予以認定,護理費為13133元(39947元/365天*120天),原告陳某某因在事故發(fā)生前從事交通運輸工作,其主張按2019年河北省交通運輸行業(yè)標準計算其誤工費本院予以認定,誤工期間按涿州司法醫(yī)學鑒定中心鑒定意見書為205天,故誤工費為42890元(76366元/365天*205天),傷殘賠償金30868.2元(本院采用2019年河北省交通事故賠償標準農村居民人居可支配收入14031元*20年*傷殘系數(shù)11%),精神撫慰金本院酌定5000元;交通費本院酌定800元(含救護車費);被撫養(yǎng)人生活費18155.89元(本院采用2019年河北省農村居民人均年消費支出11383元標準計算,母親劉玉芳(xxxx年xx月xx日出生)11383元*12年*11%÷2人,長子陳昊(xxxx年xx月xx日出生)11383元*5年*11%÷2人,次子陳宇(xxxx年xx月xx日出生)11383元*12年*11%÷2人),鑒定費1630元,陪護床費70元,以上原告的各項損失共計171946.13元。
以上事實有交通事故認定書、診斷證明書、醫(yī)療費票據(jù)、住院病案、費用明細、涿州市林家屯鎮(zhèn)陳家屯村村民委員會證明、戶口本、出生證明、司法鑒定意見書、鑒定費票據(jù)、被告的駕駛證、行駛證、交強險保單、商業(yè)險保單、原、被告陳述及本案庭審筆錄在卷證實。
本院認為,被告靳某作駕駛的事故車輛冀F×××××小型轎車與原告陳某某駕駛的車輛相撞造成交通事故,被告靳某作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因被告靳某作駕駛的事故車輛在被告人保保定處投保了交強險、商業(yè)三者險(限額50萬元含不計免賠),該車在保險期間內發(fā)生交通事故,故被告人保保定應先在交強險的限額內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予以賠償,對超出交強險限額的部分,應在商業(yè)三者險限額內賠償。原告主張二次手術費,應待其實際發(fā)生后另行主張權利。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定市分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在保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各項經濟損失171946.13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決指定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利息。
案件受理費4143元,減半收取2072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218元,由被告靳某作負擔1854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劉翠翠
書記員: 孟令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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