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訴人(原審被告):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云夢縣城關鎮(zhèn)夢澤大道8號。
主要負責人:徐超斌,系該公司經(jīng)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貴德,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湖北省云夢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德山,湖北睡虎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審被告: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農民工,住湖北省云夢縣。
原審被告:白春平(系許某岳父),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務農,住湖北省云夢縣。
上訴人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以下簡稱財保云夢支公司)因與被上訴人陳某某,原審被告許某、白春平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012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組成合議庭,開庭審理了本案。上訴人財保云夢支公司的委托訴訟代理人周貴德、被上訴人陳某某的委托訴訟代理人胡德山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財保云夢支公司上訴請求:撤銷原判第一項,改判財保云夢支公司在一審判決的基礎上少賠償陳某某12904.80元。事實與理由:原判認定事實不清。1、陳某某年滿59歲,按勞動法的規(guī)定已退出勞動崗位,且其并未舉證證明收入減少的實際情況,故原判對其誤工費的認定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jù)。2、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應當根據(jù)受害人的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本案中醫(yī)療機構并未出具相關意見,一審主觀認定陳某某的營養(yǎng)費3600元,于法不符。
陳某某答辯稱,1、陳某某在農村務農,不適用勞動法的相關規(guī)定;且其受傷后,不能從事農業(yè)勞動生產(chǎn),應當計算相關誤工損失。2、原判計算陳某某的營養(yǎng)費,有鑒定機構出具的鑒定意見為依據(jù)。請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原審被告許某、白春平未到庭,亦未提交書面答辯狀。
陳某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判令許某賠償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53368元;其中由財保云夢支公司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52068元;白春平對許某賠償?shù)蔫b定費損失1300元承擔連帶賠償責任。2.本案訴訟費用由許某、白春平共同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2月2日9時30分許,許某駕駛的鄂K×××××號牌小型轎車自南向北行駛至316GD1193KM+200M處與胡漢新駕駛的電動二輪車(乘坐人陳某某)相撞,造成胡漢新、陳某某受傷和車輛受損的交通事故。陳某某當即被送往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治療,住院治療4天后出院。同年2月18日,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云公交認字(2016)第33016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許某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漢新、陳某某無責任。同年6月14日,陳某某的傷情經(jīng)云夢縣人民醫(yī)院法醫(yī)司法鑒定所鑒定,評定:陳某某遭車禍構成十級傷殘;評定誤工期120日,護理期60日,營養(yǎng)期90日。此后,雙方多次協(xié)商賠償事宜未果,以致成訟。另查明,許某駕駛K4H337號牌小型轎車系白春平所有,該車在財保云夢支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期間自2015年12月8日0時至2016年12月7日24時止。
白春平及財保云夢支公司承認陳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但財保云夢支公司認為其愿意在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對陳某某訴請的賠償金額過高,應依法核減,鑒定費和訴訟費不應由其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白春平及財保云夢支公司均承認陳某某在本案中主張的事實,故對陳某某主張的事實予以確認。本案系機動車發(fā)生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侵權責任糾紛。云夢縣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隊作出的許某應當承擔此事故的全部責任,胡漢新、陳某某無責任的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事實清楚,程序合法,適用法律正確,應予采信。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陳某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經(jīng)濟損失,先由承保交強險的財保云夢支公司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在訴訟期間,因白春平及許某履行了鑒定費賠償及交納訴訟費用的義務,故陳某某不再主張要求其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陳某某主張的醫(yī)療費395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殘疾賠償金23688元、護理費5118元,白春平及財保云夢支公司均沒有異議,且符合相關規(guī)定,應予以認定。關于陳某某主張的營養(yǎng)費4500元的問題,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傷者陳某某的傷殘情況參照醫(yī)囑或鑒定機構的意見來確定,故陳某某的營養(yǎng)費綜合上述因素確定為3600元(40元/天×90天)為宜。關于陳某某主張的誤工費9304.80元(120天×28305元/年÷365天=9304.80元)的問題,財保云夢支公司認為陳某某已年滿59周歲,依照相關規(guī)定,其已達退休年齡,故不應再計算誤工費;因陳某某系農業(yè)人口,并不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guī)關于退休年限的規(guī)定,且其與丈夫胡漢新以家庭聯(lián)產(chǎn)承包的形式承包有義堂鎮(zhèn)紅光村6.02畝農田,并一直從事農業(yè)生產(chǎn),財保云夢支公司并無證據(jù)證實陳某某喪失勞動能力及未從事農業(yè)生產(chǎn)的事實,故陳某某主張的誤工費損失客觀存在,其主張按農業(yè)行業(yè)收入標準計算其誤工費的請求成立,應予支持。關于陳某某主張的交通費問題,考慮該事故中交通費支出客觀必然,故應根據(jù)陳某某就醫(yī)地點、時間、人數(shù)、次數(shù)及本案的實際情況對其主張的交通費300元予以認定。關于陳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的問題,因傷殘給陳某某帶來精神上的痛苦客觀存在,根據(jù)本地生活水平及許某的過錯程度,故對陳某某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予以確認。綜上,陳某某主張的合理損失為:醫(yī)療費3957.2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200元、殘疾賠償金23688元、護理費5118元、營養(yǎng)費3600元、誤工費9304.80元、交通費300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鑒定費1300元白春平及許某已履行),以上合計51168元,應由財保云夢支公司在承保交強險的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陳某某自愿放棄要求白春平及許某承擔賠償責任的請求,予以準許。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六條第一款、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第二款、第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jù)的若干規(guī)定》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遂判決:一、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限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陳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51168元;二、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如果未按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本案受理費134元,減半收取67元,由白春平、許某共同負擔(已交納)。
二審中,當事人沒有提交新證據(jù)。
經(jīng)審理查明,原判認定的事實屬實,本院依法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由于陳某某是農業(yè)戶口,且長期從事農業(yè)生產(chǎn),在其未提交相關證據(jù)證明其誤工損失的前提下,原判根據(jù)上一年度農業(yè)人均工資計算陳某某的誤工費,并無不當。根據(jù)相關法律規(guī)定,營養(yǎng)費應根據(jù)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y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二審中,陳某某也認可其營養(yǎng)費沒有醫(yī)療機構出具的意見,只有鑒定機構營養(yǎng)期90日的鑒定意見,因此,原判認定陳某某的營養(yǎng)費3600元,無事實和法律依據(jù)。
綜上所述,財保云夢支公司的上訴請求部分成立,本院對其上訴請求成立的部分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第一款第二項規(guī)定,判決如下:
撤銷湖北省云夢縣人民法院(2016)鄂0923民初1012號民事判決;
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限于本判決生效后15日內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直接賠償陳某某因機動車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項損失47568元;
駁回陳某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一審案件受理費134元,減半收取67元,由白春平、許某共同負擔。二審案件受理費300元,由中國人民財產(chǎn)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云夢支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審判長 劉 汛 審判員 龔 敏 審判員 孟曉春
書記員:劉佳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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