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案外人):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
委托訴訟代理人:梁小玲,廣東眾堅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訴訟代理人:黃健,廣東眾堅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申請執(zhí)行人):新新貸(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張揚,執(zhí)行董事。
第三人(被執(zhí)行人):廣東豐鑫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廣東省東莞市南城區(qū)。
法定代表人:袁三華,執(zhí)行董事。
第三人:談德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戶籍地湖北省武漢市蔡甸區(qū)。
原告談德亮與被告新新貸(上海)金融信息服務有限公司執(zhí)行異議之訴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3日立案。原告陳某某在本院依法送達交納訴訟費用通知后,未在規(guī)定的2019年12月23日之前預交案件受理費。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一十三條的規(guī)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訴處理。
審判員:施海紅
書記員:黃宇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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