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
任占勇(河北宏揚律師事務(wù)所)
連東升(河北宏揚律師事務(wù)所)
陳某
劉暉(河北路達律師事務(wù)所)
陳洪某
上訴人(原審被告)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區(qū)茶馬北街1號院1號樓7層1單元832號。
法定代表人李得青,經(jīng)理。
委托代理人任占勇、連東升,河北宏揚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陳某。
委托代理人劉暉,河北路達律師事務(wù)所律師。
被上訴人(原審被告)陳洪某。
上訴人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因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不服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2014)涿民初字第3487號民事判決,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審理了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jié)。
原審法院查明,2014年7月3日,陳洪某駕駛京G×××××中型普通貨車沿涿州市影視城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涿州市影視城京白路口時,與對行的陳某駕駛冀F×××××小型普通客車左轉(zhuǎn)彎相撞,致冀F×××××乘車人馬書英、陳會敏、李鳳珍受傷,雙方車輛損壞,造成交通事故,陳洪某棄車逃逸。
經(jīng)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事故認定,陳洪某負此次事故主要責任,陳某負次要責任,馬書英、陳會敏、李鳳珍無責任。
陳某駕駛的冀F×××××小型普通客車經(jīng)涿州市物價局鑒定車損為11165元,評估費500元,施救費1420元,交通費300元,共計13385元。
該車輛掛靠在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名下,每年收取掛靠費2000元。
以上事實,有原告陳某提供的身份證、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的事故認定書、京G×××××車輛登記信息、涿州市物價局車損價格鑒定結(jié)論書一份、評估費、施救費、交通費票據(jù)、被告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提供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一份及原告陳述、被告答辯、庭審筆錄在卷為憑。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就上訴人是否應(yīng)當對被上訴人陳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事故發(fā)生后,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洪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其與被上訴人陳洪某簽訂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認可陳洪某所有的車輛掛靠在該公司名下。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由被上訴人陳洪某賠償被上訴人陳某各項損失9969.50元,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原審判決應(yīng)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本判決為終審判決。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就上訴人是否應(yīng)當對被上訴人陳某的損失承擔連帶賠償責任存在爭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guān)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規(guī)定:“以掛靠形式從事道路運輸經(jīng)營活動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當事人請求由掛靠人和被掛靠人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yīng)予支持”。
事故發(fā)生后,涿州市公安交通管理大隊認定陳洪某負此次事故的主要責任。
一審中,上訴人提交了其與被上訴人陳洪某簽訂的車輛掛靠協(xié)議書,認可陳洪某所有的車輛掛靠在該公司名下。
因此,一審法院認定由被上訴人陳洪某賠償被上訴人陳某各項損失9969.50元,上訴人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有事實及法律依據(jù),并無不當。
綜上,原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適當,原審判決應(yīng)予維持。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條 ?第一款 ?第(一)項 ?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二審案件受理費50元,由上訴人北京眾友德廣運輸有限公司負擔。
審判長:張曉靜
審判員:張亞男
審判員:安晨曦
書記員:何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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