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男,漢族,住齊市龍沙區(qū)永安小區(qū)
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2308668760X,地址:黑龍江省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新化小區(qū)15號樓00單元01層12號。
法定代表人劉茜,該公司負責人。
委托代理人喬長城,該公司職員。
委托代理人許成德,該公司職員。
被告:齊齊哈爾南國科技有限公司,統(tǒng)一社會信用代碼:9123020257865203XY,地址齊齊哈爾市龍沙區(qū)龍門街20號。
法定代表人段相東,該公司經理。
委托代理人陶巖,黑龍江弘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與被告深圳市佰仟金融服務有限公司齊齊哈爾分公司(以下簡稱齊某某仟公司)、被告齊齊哈爾南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南國公司)合同糾紛一案,原告陳某i于2016年10月31日向我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原告陳某i的撤訴申請符合有關法律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予原告陳某撤回起訴。
案件受理費50元減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陳某i承擔。
審 判 長 劉 昕 審 判 員 閆文新 代理審判員 韓倩茹
書記員:李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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