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團風縣人,住湖北省團風縣。委托代理人:姚應軍,湖北安達誠律師事務所律師。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武漢市新洲區(qū)人,住武漢市新洲區(qū)。
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判令被告李某某立即騰退原告陳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南新街59號的房屋;2、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期間的使用費(按原租金計算);3、判令本案的訴訟費由被告李某某承擔。事實和理由:2016年8月30日,原告陳某某委托兒子陳志雄將其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南新街59號的房屋出租給被告李某某,并與被告李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原、被告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但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后,被告李某某拒不騰退。為此,原告陳某某為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特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如所請。被告李某某未到庭答辯,亦未向本院提交證據(jù)。當事人圍繞訴訟請求依法提交了證據(jù),根據(jù)當事人陳述和經(jīng)審查確認的證據(jù),本院認定事實如下:2016年8月30日,原告陳某某委托兒子陳志雄將其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南新街59號的房屋出租給被告李某某,并與被告李某某簽訂《房屋租賃合同》。原、被告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房屋租賃期限屆滿后,原告陳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某騰退房屋,但被告李某某卻一直拒不騰退。另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某自愿放棄第2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期間的使用費(按原租金計算)。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李某某房屋租賃合同糾紛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適用簡易程序,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姚應軍到庭參加訴訟,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本院認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合同雙方均應嚴格依約履行各自的合同義務。本案中,原、被告在《房屋租賃合同》中約定的租賃期限為2016年9月1日至2018年9月1日?,F(xiàn)《房屋租賃合同》的內(nèi)容已履行完畢,原告陳某某多次要求被告李某某騰退房屋,但被告李某某卻一直拒不騰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的規(guī)定“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應當返還租賃物。返還的租賃物應當符合按照約定或者租賃物的性質(zhì)使用后的狀態(tài)”,本院對于原告陳某某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騰退原告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南新街59號的房屋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另外,本案在審理過程中,原告陳某某自愿放棄第2項訴訟請求,即請求判令被告李某某向原告陳某某支付自2018年9月1日至實際騰退之日期間的使用費(按原租金計算),本院對此予以認可。被告李某某經(jīng)本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可缺席判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被告李某某騰退原告陳某某所有的位于武漢市新洲區(qū)舊街街南新街59號的房屋,限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履行完畢。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100元,減半后收取50元,由被告李某某負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判員 梅東洲
書記員:高文杰
你的郵件地址不會公開. *表示必填
成為第一個評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