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務工,戶籍住址浠水縣,現(xiàn)住浠水縣。
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湖北省浠水縣人,門衛(wèi),戶籍住址浠水縣,現(xiàn)住浠水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春光,湖北印象律師事務所律師。執(zhí)業(yè)證號:14211200910390111。
本院在審理原告陳某某訴被告王某某不當?shù)美m紛一案中,原告陳某某于2018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訴申請。
本院認為,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原告陳某某向本院撤回起訴,是對其民事訴訟權利的處分,是其真實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規(guī)定,應當予以準許。據(jù)此,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五條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五)項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準許原告陳某某撤回起訴。
本案受理費50元(原告已預交),減半收取計25元,由原告陳某某負擔。
審判員 徐娟
書記員: 甘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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