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江蘇省。
委托代理人:俞仁明,男,江蘇中堅匯律師事務所律師。特別授權。
被告:錢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
被告:吳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漢族,個體工商戶,住浙江省湖州市吳興區(qū)。
原告陳某某訴被告錢某某、吳某某民間借貸糾紛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組成由審判員饒國雄擔任審判長,助理審判員游軍、人民陪審員彭小麗參加的合議庭,于2016年2月29日公開開庭對本案進行了審理。原告陳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俞仁明到庭參加了訴訟。被告錢某某、吳某某經(jīng)本院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xiàn)已審理終結。
經(jīng)審理查明:陳某某與錢某某于2012年在湖北省武穴市田鎮(zhèn)經(jīng)營碎石廠期間相識。2013年9月30日,錢某某以急需周轉資金為由向陳某某借款10萬元,約定在2013年10月8日還款。收到借款后,錢某某出具了借條給陳某某。逾期后,陳某某向錢某某多次催要借款未果。
另查明:1991年元月8日,錢某某與吳某某登記結婚。
本院認為:錢某某向陳某某借款10萬元,證據(jù)充分,此款應予以返還。盡管借款時雙方未約定借款是否支付利息,但約定了借款期限,錢某某逾期未還款,應當支付逾期還款的利息,利率可按年利率6%支付。錢某某向陳某某借款10萬元,發(fā)生在錢某某與吳某某夫妻關系存續(xù)期間,應為其夫妻共同債務,應由其夫妻雙方共同償還。故對陳某某要求錢某某、吳某某返還借款10萬元,并按年利率6%支付逾期還款期間的借款利息的請求,予以支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九條第二款第一項“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qū)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占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四條“債權人就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夫妻一方以個人名義所負債務主張權利的,應按夫妻共同債務處理。但夫妻一方能夠證明債權人與債務人日用百貨約定為個人債務,或者能夠證明屬于婚姻法第十九條第三款規(guī)定情形的除外?!奔啊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期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敝?guī)定,判決如下:
限被告錢某某、吳某某在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七日內返還給原告陳某某借款10萬元,并從2013年10月9日起至本判決確定的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
如果未按本判決限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的,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2300元,由被告錢某某、吳某某負擔。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黃岡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饒國雄 代理審判員 游 軍 人民陪審員 彭小麗
書記員:鄭丹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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