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陳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現住黑龍江省鐵力市。
原告:劉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肇源縣。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海林,黑龍江省鐵力北方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樹龍,黑龍江省鐵力北方法律事務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郭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戶籍所在地黑龍江省鐵力市。
被告:鐵力市順發(fā)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振宇,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黑龍江龍程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告:中國人壽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
負責人:張啟海,職務總經理。
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華,黑龍江中興律師事務所律師。
原告陳某某、劉某與被告鐵力市順發(fā)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鐵力市順發(fā)公司)、郭某某、中國人壽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以下簡稱伊某人壽財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適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二原告委托訴訟代理人林樹龍,被告郭某某,被告鐵力市順發(fā)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郭慶明,伊某人壽財險公司委托訴訟代理人張建華均到庭參加訴訟,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二原告向本院提出訴訟請求,1、要求判決被告賠付二原告各項損失合計金額為63152.14元,2、要求被告承擔訴訟期間的全部費用。事實及理由,二原告系夫妻關系,2015年10月17日,原告劉某乘座陳某某駕駛的轎車與被告郭某某駕駛的出租車相撞造成兩車損壞,原告劉某受傷的交通事故,劉某被送往鐵力市中醫(yī)院住院治療,經診斷頭部外傷,經鐵力市交警隊以事故認定書認定原告陳某某及被告郭某某承擔此次事故的同等責任,劉某無責任。被告郭某某駕駛的轎車系鐵力市順發(fā)公司營運車輛并在伊某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險,保險公司應在保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二原告訴至法院請求被告賠償各項損失如下:原告劉某醫(yī)療費9572.29元,伙食補助費3300.00元(66日×50元),營養(yǎng)費3300.00元(66日×50元),誤工費9240.00元(66日×140.00元),護理費9240。00元(66日×140.00元),交通費330.00元。原告陳某某產生修車費用38912.00元,現要求被告承擔20456.00元(38912.00元-2000.00元×50%+2000.00),施救費2300.00元。被告郭某某產生修車費8500.00元。以上合計63152.14元。
本院認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權,侵害他人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的,應當賠償醫(yī)療費、護理費等合理費用。本案事故車輛在被告伊某人壽財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yè)保險,事故發(fā)生在保險期內,原告劉某因本次事故人身權利受到侵害所產生的合理支出及郭曉鵬修車的經濟損失有權請求賠償。故該公司應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關于原告劉某在醫(yī)院住院治療支出(1)、醫(yī)療費9572.29元,有相應病案、費用清單、住院結算票據,對于被告伊某人壽財險公司提出按基本醫(yī)療保險標準賠付醫(yī)療費并提出原告劉某住院期間掛床,因其未進行醫(yī)保審核,也未提供相應的證據證實,故本院對其按80%賠付醫(yī)療費的意見不予采納。原告的請求本院應予支持,(2)、關于住院期間伙食補助費3300.00元(每天50元×66日),未超出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本院應予支持;(3)、原告主張給付營養(yǎng)費3300.00元,因未提供相關證據證實,故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計12872.29元,應在交強險范圍內給付10000.00元,超出部分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1436.15元(2872.29元×50%).(4)關于誤工費和護理費問題原告提供個體工商執(zhí)照證明從事居民服務業(yè),由員工王力萍一人護理,護理費和誤工費要求每天標準按140.00元計算,該標準已超過個人所得稅起征點,但原告未提供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相關證據,因此應根據本省上一年度居民服務業(yè)和其他服務業(yè)工資標準及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應予以支持,誤工費7700.00元(3500元÷30日×66日),護理費7700.00元(3500元÷30日×66日),(5)交通費264.00元(4元×66日),按公交車標準保護住院期間交通費用。關于陳某某修車費用38912.00元,應在交強險范圍內賠償2000.00元,超出36912.00元應在商業(yè)險范圍內賠償18456.00元(36912.00元×50%)。關于施救費2300.00元,因該票據不屬于增值稅發(fā)票,不符合法律規(guī)定,本院不予支持。以上合計金額為47556.15元,因事故車輛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yè)險,均在保險范圍內,應由被告伊某人壽財險公司承擔,被告郭某某。鐵力市順發(fā)公司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二條、第三條、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四十八條、《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六十四條、第六十五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第一款、第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之規(guī)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壽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應賠付劉某各項損失合計27100.15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10000.00元,超出部分應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償17100.15元。
二、被告人壽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應賠付陳某某各項損失20456.00元,其中在交強險限額內賠付2000.00元,超出部分應在商業(yè)險限額內賠付18456.00元。
(以上一、二項合計金額為47556.15元于本判決生效后次日支付)。
三、被告鐵力市順發(fā)出租車有限責任公司、被告郭某某不承擔本案賠償責任。
四、駁回二原告的其他訴訟請求。
如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三條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
案件受理費1379.00元,由二原告負擔341.00元,由被告人壽財險股份有限公司伊某中心支公司負擔1038.00元。
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伊某市中級人民法院。
審 判 長 王 云 審 判 員 韓玲玲 人民陪審員 張 清
書記員:閆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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